篇一: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工作心得: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成因及应对策略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普遍存在,已然成为影响法治进程和社会稳定不可忽视 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成为当下必须要正视和破解的重要难题。因此,对涉法涉诉 信访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探索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思路、新对策, 对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 要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公众法制观念的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矛盾 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但由于法制的滞后性、局限性、司法行政人员素 质的良莠不齐以及当事人趋利避害心理等各种因素影响,人们对司法和行政的不 信任度上升,在不满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结果时,便会诉助上访以救济“被损害 的权益”。从涉法涉诉基本概述出发,概括分析涉法涉诉信访出现的各种因素, 最后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一、涉法涉诉信访概述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 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根据《信 访条例》的规定,我国法院、检察院等机构都分别设立了相应的信访机构处理相 关的信访案件,狭义上,属于法院、检察院受理的信访案件被称为涉法涉诉信访 案件,广义上的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涉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对司法
机关在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处理意见或结果不 满,而向同级政府信访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从案件数量上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目前,涉法涉诉类信 访涉及公、检、法、司、民等各个部门,且该类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上升幅度在 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颇高。同时,现阶段的涉法涉诉信访活动由于不受任何证 据、期限、步骤、方式等限制,在个别时间和案件中又能够一步到位解决问题, 信访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
2、从涉法涉诉上访主体来看,呈现多元化。涉法涉诉上访的主体,不仅农民、 外来务工人员等传统习惯上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乡拆迁户、企事业机关单位在 职人员、个体私营企业主、退伍军人、下岗职工等带有时代特色的信访群体,此 外,老年人、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在逐渐增多。
3、从涉法涉诉信访涉及领域来看,呈现广泛性。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包括 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由过去的人身伤害、合同纠纷和司法赔偿为主,扩大到 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占地补偿、企业改制、劳动合同、医疗纠纷等方面,专业 性越来越高,处理工作也更为复杂。
4、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等非正常信访问题突出,过激行为时有发生。一些涉 法涉诉案件,大多经过了漫长的司法程序或超过了诉讼时效,但上访者只相信自 己的道理,就同一问题重复多次上访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还有一些来访群众抱着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不按规定上访程序,不 听信访工作人员劝阻,不到指定上访场所,直接去围堵、冲击当地政府办公场所,
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还有一些直接跑到上级政府机关进行越级 上访,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的原因:
1、裁判和执法不公是涉法涉诉案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判决的绝大部分案件是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但毋庸置疑,个别人员职业水平低下,执法不规范、程序不健全使简单案件复杂 化;一些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徇私枉法,办“关系案、 人情案、金钱案”;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当,办案效率 低下,对案件的不重视案件久拖不判,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 得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致当事人“不信法而信访”,从而引发大批当事人上访事件产生。此外,司法 机关执行难也是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因之一,一些案件特别是交通事故案件、 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于经济条件差,生活困难,缺乏赔偿履行能力, 导致申请人赢了官司赔了钱,因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满足而上访。
2、特殊案件或特定政策引起涉法涉诉信访。一是历史问题形成的案件,如知 青、精简下放人员、赤脚医生等要求社会保障问题,此类案件由于受诉讼时效、 法律溯及力、政策连续性、举证责任等因素影响,难以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二 是征地拆迁案件。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在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上存在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又认为补偿费用过
低、补偿款未到位,而置法院生效调解协议和判决于不顾,从而引起涉法涉诉信 访,另一方面强制征地拆迁现象时有发生,引发被拆迁户或被征地农民不满。三 是破产案件。公司企业一旦破产,易引发员工心理恐慌,在相关部门介入迟缓的 情况下,这些员工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四是劳动争议案件, 由于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一些农民工不愿耗费长时间的仲裁程序, 从而选择快捷的上访途径。五是执行案件,一些当事人在胜诉后,发现诉讼请求 难以实现,法院执行不利等,不得不诉助上访。
3、当事人自身原因也是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关键因素。表现在一部分当事人 受“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片面的认为政府是万能的、有困难找政府,因 而信访不信法,再加上长期以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信上 不信下”的错误心态驱使,让他们更加坚信对信访的选择;一部分当事人为满足 一己私利或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反复纠缠、要挟 法院;还有一部分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或得 到了补偿,或拿到了社保、低保,或领到了困难救济,自以为找到了致富门路, 便乐此不疲,以此为常业,成为信访专业户。此外,一些代理律师为了己方利益, 也存在怂恿、教唆当事人通过信访给对方或法院施压的现象。
篇二: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sometimesescapelifesavingneedsyoumustalsoconfigureharnesssafetyropestretchers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由人治逐步向法治转变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和贫富分化的加剧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凸显出来大量原本是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如企业破产征地拆迁劳动及社会保障等等问题当事人通过打官司后诉讼利益得不到满足就会千方百计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或自认为合法的利益
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谐是创业的基础。尽管当前我市 经济社会总的发展形势是好的,但必须看到,在“十一五”这 个经济社会发展黄金时期,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各种社会矛盾 正在不断释放,新体制孕育的新冲突亦在日渐显现,新旧矛 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使得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面临更加 严峻的挑战。政法工作作为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和消融 点,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剧烈性反映的尤为突出,其主 要形式即涉法涉诉信访。近两年来,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处理涉 法涉诉上访案件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访,已成 为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机关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面 临的重要任务。本文结合近年来全市涉法涉诉信访的总体情 况,就如何认识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的基本情况 2008 年,全市共发生统计在案的市以上涉法涉诉信访 1003 起,其中赴京非正常访 180 起,来市访 482 起,均比 07 年有较大增加。在全部案件中,法院系统 523 起,占 52.1%;公安系统 389 起,占 38.8%;检察系统 48 起,占 4.8%,其他 43 起,占 4.3%。09 年元至 2 月份,省委政法
委共交办涉法涉诉赴京非正常访 40 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 幅较大。从整体看,全市涉法涉诉上访仍呈高位运行态势, 并呈现如下特点:
(一)上访老户不减,新访案件增加。受新官不理旧帐 观念及碍于面子、怕担责任等原因影响,一些部门对部分多 年上访积累的老上访案件,下不了决心去处理,导致一些上 访案件长期积淀,不停地重复上访,如叶县杜ⅹⅹ反映其女 被害案、卫东区谢ⅹ不服法院判决案、郏县李ⅹⅹ反映其子 被害案等,这些上访老户上访次数少的五、六次,多的达十 数次、数十次之多。在老户未能消化的同时,新访案件又不 断出现,据统计,仅 09 年元至2月份,新发生的非正常访 分别为 19 人和 23 人, 分别占当月发生的涉法涉诉非正常访 总人数的 67.9%和 65.7%。
(二)问题相对集中,趋利较为明显。通过对 08 年 180 起非正常访案件的统计,反映政法部门执法不公或不服处理 决定的为 135 起,占总数的 75%,从上访内容看,大多数 上访人利益动机十分明显,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 题,最终还是落脚到经济利益上。如郏县李ⅹⅹ反映其子被 害一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李一家多次反映公安机关追逃不 力、检察机关案件定性不准问题,在其反映问题得到解决签 下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又反悔,先后三次进京非正常访,要挟 办案单位拿出 30 万元,理由是很多人上访都拿了几万、甚
至十几万,自己也应该如此。类似的还有宝丰县年ⅹⅹ反映 交通肇事案、郏县刘ⅹⅹ不服法院判决案等等。
(三)结伴邀约同行,新老串联增多。少数老上访户暗 中串联、结伴上访。有的群众进京上访见到了“世面” ,回到当 地还要向其他人传授上访“经验” ,鼓动一些群众进京上访。如 08 年 11 月5日,叶县新老上访人相互串联,结伴进京,共 有 19 人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访 (其中有 11 人属初次上访和 已经息访人员) ,占当月全市涉法涉诉非访总人数的 33.3%。
(四)危害影响严重,信访压力加重。上访群众进京非 正常,动机就是要造成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 基层施加压力,以期达到所诉目的。有的进京非正常上访群 众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胡搅蛮缠,有意闹大等;有的 滞留北京,等待属地政府派人劝返,严重影响一个地方的在 京形象和首都的社会稳定。此外,上访发生后,基层党委、 政府和政法部门为稳控工作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 导致背上沉重的政治、经济压力。
二、涉法涉诉上访产生的原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原因:
(一)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是社会原因。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社会治理方式由“人治”逐步向“法治”转变, 社会利益格局的不 断调整和贫富分化的加剧,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集 团的矛盾凸显出来,大量原本是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社 会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如企业破产、征地拆迁、劳动及 社会保障等等问题,当事人通过“打官司”后,诉讼利益得不 到满足,就会千方百计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 的合法或自认为合法的利益。如郏县的李ⅹⅹ上访案。该案 中,乡政府违法出租土地,开发商在农用地上建成永久性建 筑,导致土地无法复耕,引发侵权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 根本无法执行,从 2006 年至今,先后引发多人多次个访、 集体访、重复赴京非正常上访。该案看似是由法院执行不能 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但实则是由违法出租耕地的政府行为 引起的,其涉诉涉执的表象,掩盖了政府部门应承担的行政 责任和成本,转嫁了风险。该案虽由政府、法院参与多方协 调、商谈,但涉案群众对补偿、赔偿数额以及是否强制执行 意见不一,使得该案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至今仍然上访 不断。
(二)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是体制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如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有缺 陷,申诉极易引发再审程序,但对再审次数未做出强制性规 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诉“永无止境” ,案件“一审再审” 。
如黄ⅹⅹ诉张ⅹⅹ煤矿产权纠纷一案,该案于 1998 年先由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受理进行一审,平顶山中级法院二审, 后又指定叶县人民法院再审,由平顶山中院再二审,后黄ⅹ ⅹ又到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于 2008 年 4 月再审终结。一 起案件前后历时 11 年,五次判决。其间黄ⅹⅹ十数次市访、 省访、五次赴京非正常访。
二是部分公民的愿望与自上而下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 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最为明显的是当前死刑案件的赔偿标准 问题。前几年死刑案件赔偿数额在 20 万元上下,虽然看似 维护了司法公正,但由于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或在监狱服刑, 判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执行,造成了太多的“法律白条” ,从而 有损司法公正。近年来,死刑案件赔偿数额由法院以内部规 定的形式大幅度进行调整,但与当事人的要求相距甚远,致 使受害人家属认为司法不公,导致上访。
三是涉法涉诉信访缺乏终结机制。在当前涉法涉诉上访 中,有大量的重复访,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多级、多次复查 复核无误的案件。当事人只要上访,案件仍然要登记,并交 案件所在单位继续办理,使得一部分无理上访人劲头更足, 坚持长年上访。
四是劝返机制的负面影响诱发了个别群众进京非正常 上访。当前的劝返机制虽然维护了首都的社会稳定,但也带 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现在一些群众公然要挟信访、办案单 位,扬言不按要求解决问题,马上进京上访,让上级给承办
人员处分等等。
五是打击处理机制不完善。面对一些无理上访人违法上 访行为,信访、办案单位单位指责公安打击不力,单纯要求 打击处理了事。公安机关则强调打击要依法有据,违法上访 要异地取证,难以处理。导致工作中一味地姑息迁就,息事 宁人,放纵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甚至无原则满足上访人 的要求,致使个别老上访户无视法律、反复缠诉缠访,进而 带动其他上访者加以仿效,形成了“上访越高,解决越快”的 不良局面。
(三)部分政法干警执法水平低、办案质量差、司法公 信度不高、诉求渠道不畅是直接原因。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得不牢。有些干警执法思想僵 化,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统一, 导致“案结事不了” 。
二是执法不规范。有的干警在执法中仍然存在着业务能 力弱、工作作风差、办案质量低的现象,案件办理过程漏洞 百出,瑕疵不断,引发当事人不满导致上访。
三是不重视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不少干警自认为案件 办理没有任何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认为是 无理纠缠,导致当事人误认为案件办理中有“猫腻”而引发上 访。
四是司法公信度不高。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司法腐败案
件,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部分社会成 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一些案件判 决后无法得到执行,导致不同形式的“法律白条” ,损害了司法 权威。
五是诉求渠道不畅。表现为初访接待方法简单,不讲究 技巧,不做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或对群众来访 麻木不仁,该答复的不予答复,互相推诿扯皮,逃避责任。
对一些事实及理由充分的问题,交办后该纠正的不纠正,该 解决的不解决,使初访者对受理机关失去信心,从而产生越 级上访或重复上访。
(四)上访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是内在 原因。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法治要求公民尊重和信奉法律权 威,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高途径。但是,一些信访人在 碰到法律问题时, “不找律师找熟人” 、 “不找证据找领导” 。当处 理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就开始到四处上访,寄希望于上级部 门或领导的批示来加重自己“打赢”官司的砝码。
二是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养不高。多数涉法涉诉信访 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 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或以个人利益标准看待法律,尤其当 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与司法机关有较大差距时,便坚持以自 己的理解上访缠诉。还有少数信访人将自己参与交易应该承
担的市场风险,转嫁到司法机关头上,认为打赢了官司,司 法机关就应该“承担责任” ,挽回全部损失,否则就是损害了他 的利益,因而上访。
三是人格不健全。少数信访人性格偏执,心态极端,只 站在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 无理要求,并不断到有关部门反复纠缠、不断上访。还有些 信访人丧失了靠劳动生存和致富的勇气与信心,企图通过越 级上访向基层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要低保,闹补偿,获取 利益,而且往往是一而再、再而三提出无理要求。
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措施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错综复杂,因此,处理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不能简单化,必须从思想根源、执法理念、工作 方式、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着手,综合施治,认真解 决。
(一)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增强做 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 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是维 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 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各级政法部门的领导和政法干警要彻底摒弃当事申诉、信 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坚持 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
对群众的感情问题,解决好工作作风问题,打好做好涉法涉 诉信访的思想基础。
(二)切实加大解决实际问题的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 盾。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 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
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 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 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 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 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 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政策讲清,把 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 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 切实重视初信初访, 认真做好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政法机关信访接待部门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窗口” , 是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初始环节。在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 作中,一是要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 “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由此赢得当事 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在 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 ,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 , “不 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 。三是注重细节关心。要适时 向当事人反馈信息,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拉近与当事
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涉法上访案件的圆满处理创造条件。
四是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 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 出的申诉和再审,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 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四)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从源头 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案件不 能简单处理,走走程序,用一纸文书了事。办理案件,既要 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实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 人诉求的结合点,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办 案人员要加强执法中的释法解惑,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 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 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 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灭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三是 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 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 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件质量 入手,把涉法访数量降下来。四是进一步加强调解。要充分 发挥各乡(镇、办)综治工作中心职能作用,把民事纠纷调 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调解,减少进入诉讼领 域的案件数量,从而减少可能引发涉法访的案件基数。对于 公安机关办理的轻伤害以下的案件和进入诉讼环节的民事
案件, 办案人员也要注重调解, 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结案, 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引 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有执法不作为、乱作 为、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硬起手腕, 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落实稳控和劝返接访工作责任,依法规范信 访秩序。一是切实加强稳控工作。上访人所在单位或乡(镇) 党委政府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 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政法部门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加强 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 作。二是加大赴京非正常访人员的接谈劝返力度。赴京非正 常访主要发生在天安门、新华门、使管区、中央领导人驻地 等敏感地区,要派出相应力量进京作好当事人的劝返工作, 同时,加强同天安门派出所、府右街派出所等部门的沟通联 系,及时劝返上访人员,维护首都的安全。三是依法打击非 法上访。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 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 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对于诉求已经得到 解决,签过停访息诉保证书,又出尔反尔,再次进京非正常 访的人员,也要坚决打击。彻底打消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 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规范信访秩序,杜绝无 理上访。
(六)切实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的规范化。一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案件终结 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政法部门不 再受理,通知本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二是建立 公开听证制度,对经过公开听证和复查,上访人未能提出新 的事实和证据的,司法机关可以终结信访案件。三是建立涉 法涉诉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 矛盾、接待来信来访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信息进 行梳理分类,制定预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四是 建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调合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 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多种手段,齐抓共管,多管齐 下,标本兼治,共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五是完善多元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 解的对接,切实在调解中解决大量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 了。六是完善涉法涉诉救助机制,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生产 困难,树立生活信心,起到消除和减少涉法涉诉上诉因素的 作用。
关于建立处理涉法信访案件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尤其是今年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和处 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以来,我市各级政法机关 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化解社会 矛盾,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 有力地维护了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改善了我市的社 会环境。但是,当前我市政法信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 是涉法信访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人动辄扬言进京,向党委和 政法机关施压,特别是因个案串联进京访仍没有完全制止, 甚至出现个别人欲通过爆炸等轰动性事件来要求解决问题;
二是有的政法干警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公、执 法不力、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新 的涉法信访案件不断产生;三是一些基层政法部门和领导干 部忽视信访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不认真进 行查究,这在客观上纵容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致 使重复访和到上级机关缠访不断;四是政法信访工作的制度 建设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政法信访 工作没有完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政法信访渠道,有效解决涉 法信访问题,积极推进依法信访工作,确保实现社会生活法 治化、打造平安科技城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政法信访工作
的实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深刻认识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 领导力度 政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 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涉法信访工作,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 切身利益,而且反映了政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做好涉法信访 工作,是政法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定职 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客观需要;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解决执 法不公、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保障;是正确 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凝聚民心,促进绵阳科技城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政法 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 好政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处理涉法信访案件,并逐 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区、县(市)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要把政法 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领导力度。要经常组 织研究政法信访工作,解决重要的涉法信访问题。主要领导 要认真履行政法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解决重点
信访案件。分管领导要认真抓好分管部门的信访案件处理工 作, 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包案制度, 包案领导必须亲自办理、亲自督办、亲自审查把关,确保包 一案结一案、息访一案。
二、明确党委政法委督办、查处、协调涉法信访案件的 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要严格按照党委政法委督办、查处涉法信访案件的职能 和规则办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和事项,对政法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对案件 协调会议确定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对经政法委领导批准列入 督办范围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可采取转办、督办、直接调查 等方式,由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制发《查办函》 ,转交有 关政法部门办理,并设立专人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对其他的 信访案件和事项,可由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根据情况转到 有关政法部门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信访人。对要求 上报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和事项,除有具体上报时间要求 外,承办单位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结果,情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对逾期未上报结果或工作情况的, 要及时督办。执法督查督办室对承办单位上报的信访案件处 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审查,写出报告,报送上级机关 和有关领导。执法督查督办室要定期对督办工作情况进行通 报,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要根据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办法,对在 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及政策性较强、政法部门意见分歧或 在执法方面需要配合,以及其他应予协调的信访案件及时予 以协调;对于上级政法部门对案件处理已有明确答复和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对需要协调的案件,由政 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先进行审查,了解案情,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召开政法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议,必要 时召开政法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予以协调。协调主要是统 一对案件事实、性质和执法思想的认识,促进相互配合、相 互制约,保证公正执法,防止处理不公、久拖不决。对协调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政法委形成《会议纪要》 。对《会议纪 要》确定的内容,有关政法部门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在办 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意见。
《会议纪 要》 和相关文件不得装入案件卷宗, 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三、建立健全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 政法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在集中处理涉法信访案件过程中,一些部门已经探索和 总结了一些有效的办法和成功的经验,处理了一批积案,但 是,这些好的作法还没有成为各部门的工作制度,也没有以 一贯之地坚持下去,只成为临时性的工作措施,造成涉法信 访工作陷入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所以,各级政法机关要注 意从涉法信访案件的排查、受理、接访、督办、处理等各个
环节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相关责任,规范处理程序, 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并长期坚持下去,逐步实现 涉法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当前,要抓紧建立健全以 下规章制度:
1. 定期排查制度。
要建立自上而下的涉法信访问题排查 调处机制,动态掌握涉法信访情况,及早发现和及时解决各 种涉法信访问题,将其解决在基层政法部门,消化在政法系 统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
2. 督办反馈制度。对群众涉法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政法 委执法督查督办室要根据其性质及责任归属关系合理分流, 责成有关政法部门限期办理,并督促落实。
3. 依法接访制度。党委政法委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信 访办的支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积极主动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做好接访工作。对分流 到政法各部门的重要涉法信访案件,要加强督办,遇有重大 影响的涉法信访案件应亲自或组织有关部门监督协调。
4.首办责任制度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的来信来 访,政法机关从首次受理开始,要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并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结,答复信访人。对重大信访案件要 由主管领导挂牌督办。
5. 公开复核听证制度。对进京访、串联访、集体访及其 他缠访案件,有关政法部门可将信访人、办案人及有关当事
人召集在一起,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等参 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使上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 理。
6. 依法处理信访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工作程序,准确办理信访案件 和事项,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明确界定,对有理访或部 分有理的案件,要依法认真予以纠正;对认定为无理访或部 分无理的,要有具体的说明,并告知信访人,为依法处理缠 访、闹访提供准确的依据。
7. 涉法信访情况通报制度。
对政法各部门涉法信访情况 特别是重复访、越级访、串联访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对工 作不力的提出批评,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从而建立起激 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各级政法机关开展政法信访工作的积极 性。
8.错案查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错案不仅要及时 纠正,而且要采取倒查的办法,责成涉案单位将其成因及责 任查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对在处理涉法信访案 件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弄虚作假、敷衍上级、 激化矛盾、影响稳定的部门和个人,党委政法委可组织召开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追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 法信访问题
做好涉法信访工作, 要坚持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的原则, 既要依法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更要增强政法队伍的政治、业 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证公正司法,还要依 法规范信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涉法信访问 题。
要增强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政法 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采取多种有效形式,不断加 强对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政治 素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意识,强化群众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坚决避免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信访群众反 映的个别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坚决查处。
要注重培养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各级 政法机关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政 法干警的业务能力,尤其是对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及新出台 的司法解释,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掌握,统一执法思想。严 格要求干警不仅要熟悉法律,更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强化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依法、公 正地审理案件,既要防止因业务素质低而造成错案,也要防 止虽结果公正,但程序瑕疵或程序违法造成当事人上访。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司法公正。今后市委 政法委每年都应选出一个信访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
进行专项治理。政法各部门也要针对本系统最突出的问题开 展专项治理。通过专项活动,不断端正执法指导思想,纠正 执法环节中存在的偏差,进一步促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 审判公开和司法行政公开,确保司法公正。
要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各级政法 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既要依法保护信访 群众的法定权利,主动、热心地为信访群众解难释疑,又要 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自觉规范信访行为。
对无理缠访、 组织串联集体访人员和借机滋事者,有关政法部门要视情节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训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正常的 信访秩序。
五、不断完善涉法信访工作机制,强化政法信访工作机 构的自身建设 要坚持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完善政法各部 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信访工作机 制。同时,要密切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人大、政协、纪 检监察及有关新闻单位的经常性工作联系。市委政法委建立 市级政法各部门主管领导定期研究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例 会制度,对重大涉法信访案件和重要政法信访工作问题提交 政法委员会研究讨论。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负责委机 关日常信访问题处理,对重大涉法信访案件进行监督协调,
对政法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 (市) 委政法委和市级政法各部门也要不断强化处理信访问题的 机构和力量,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
要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教育信访干部队伍牢固 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依 法受理和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选派政治、业 务素质高的干部到信访岗位工作,重视从信访部门培养和选 拔领导干部,认真解决信访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 困难,支持他们积极开展工作,使政法信访工作在维护人民 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等方面, 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篇三: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 题日渐显露,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现, 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和社会政治稳定。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推进司法严肃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一、涉法涉诉 信访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涉法涉诉信访对象有工人、农民、非法集资人、 教师、私营企业主、企业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残疾人、军转干部、复员退伍 军人等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其中,以农民居多,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 90%左 右。2.诉求的多样性。涉法涉诉内容及诉求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林地权属、 合同纠纷、刑事判决、执行不到位等各种法律法规,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权益保障等方 面息息相关。3.行为的过激性。信访人违犯国家信访法律法规,采取静坐、请愿、下跪,拦 截车辆、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要求见主要领导、 越级上访,长期上访、进京告“御状”等方式喊冤叫屈,有的甚至扬言自残、自杀,威胁相 关部门,给党委、政府施压。4.组织的规模性。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 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进行集 体访、越级访。这类以非法集资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居多。5.问 题的复杂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有家庭矛盾、 邻里争端,社会管理、公共职责、经济利益、体制改革、执法不公,执行不彻底等,有的还 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复合性矛盾。6.解决的疑难性。因企业改制、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分流、 征地拆迁安置、非法集资、劳资关系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起因复杂,矛盾相互交织,问题 丛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一般呈群体性上访,处理难度大。二、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的原因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成因复杂,既有司法方面的问题,也有信 访人自身原因,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执法办案机关和 执法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直接原因 1.执法不公的问题。个别 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低劣,原则性不强,徇私枉法,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 和金钱案,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 决,使得信访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2.办案有误的问题。个别执法办案人员责任心不 强,业务素质低,办案能力差,在行政执法,案件侦察、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中由 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审理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 不当,处理判决有误,执行不及时,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以及案件有瑕疵。3.有错不纠的问 题。个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有误,但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 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纠正,严格依法办案,而是蒙骗搪塞群众。更有甚者,个别执 法办案机关为了树立执法权威,以法压人,以权压人,干脆一错再错,一错到底,对涉法涉 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二)现实客观因素,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 1.信 访成本低,解决问题快。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 济条件差,对一些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况且司法途 径,程序性强,问题的处理有一个时间过程,有的时间跨度长。而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 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 找“乌纱帽”,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2.情 理法相冲,处理难度大。有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事情,错综复杂, 于法无据,目前根本无条件、没办法处理。特别是“文革”期间被平反昭雪的案子,现在要 求国家赔偿,支付劳动改造期间的劳动报酬。3.穷尽法律手段和程序,申诉上访是唯一出路。
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因信访人已通过行政复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走完 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 服法,抱着申张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当事人只有通过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多
头写信进行申诉上访,造成一信多投、多访现象或越级进京上访、长期上访“专业户”,形成 信访“骨头”案、老案、积案。(三)信访人观念认识上的因素,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 主要原因 1.唯官为上。
篇四: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访案件是信访案件的“主力军”,信访人员主要反映以下几类 问题:1、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要求执行生效判决;2、不服 检察机关批注逮捕、起诉、免予起诉、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3、不服公安机关 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劳动教养等处理决定等;
4、举报和控告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贪污、贿赂、枉法裁判、侵犯人权等 问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社会转型期矛盾增多以 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较为突出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即执法环节和信访人本身方面的原因。
(一)执法环节方面的原因 1、一些案件确实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存在的办案质量不高,案件处理不当的问 题,这方面问题是引起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2、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办案错误,责任追究不落实 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自身办案错误,不肯承认错误,将错就错,或者 拖延办案,不能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导致当事人的信访。也有一些案件 虽然纠正了,但当事人对没有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不满,长期信访告状。
3、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主要由基层来解决。一些基层司法 机关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有的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来访群众态度冷漠甚至置之不 理;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敷衍应付,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 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但不认真落实和做好善后工作,问题未得 到真正的解决。致使一些信访人越级甚至进京信访,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 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二)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 以及调节的范围日趋扩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司法的 权威不足,部分媒体对于司法腐败大肆渲染,以及一些群众确实通过信访解决问 题的示范效应,再加上中国自古以来人治传统的影响,因此,一些群众在自认为 法律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就会信“访”不信“法”,选择信访的途径。
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认识偏差 信访群众因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偏差或错误,是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 主要原因。有些信访人仅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能客观、正确地对待案件事实, 对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有些信访人法律知识贫乏,加之受一些传统观念 的影响,以及信访老户的煽动,无论你怎样做工作,只是片面地认为自己有理, 不相信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正确处理。
3、信访人心理偏执无理要求 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 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有些信访人思想固执,站在自身利益上考虑问题, 提出超越法律和规定的过高的无理的要求,拒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司法机关 虽然就这类案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付出了极大的诚意和努力,但仍不能使信 访人息诉罢访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解决信访突出的问题,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源头治理 1、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 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 径,公、检、法、司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留瑕疵。要切实建立 起案件质量考评体系、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 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2、加强基层司法机关的基础工作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多发生在基层,基层是源头,也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前沿 和第一道关口,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靠基层。因此,要切实落实处理信 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度,严把初次信访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这 点应作为下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环节,下大力去抓好。事实表明,只 要思想重视、工作扎实、处理得当,大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可以在基层得到 有效解决和妥善处理的。
(二)依法、妥善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 1、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 信访人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误解,是引起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司法 机关应当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加强与信访 人的沟通,及时向信访人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注意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耐心 做好对信访人就案件处理部分异议的解释工作。要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 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耐心地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 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
2、要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信访案件 对于信访案件,特别是信访人另有所图的案件,一定要严格依法律、按政策、 按程序处理。不能为了应付领导和上级,屈于群众信访的压力,而违背事实和法 律,纠正本来正确的案件;也不能以花钱买平安、买稳定的方法处理;既不能有 错不改,有错不纠,又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乱开口子。应该严格依照事实和法 律处理信访案件,该纠正的予以纠正,该维持的予以维持;该赔偿的予以赔偿的, 不该赔偿或补偿的不能花钱买平安。
3、加大对无理缠访的处理,建立有效的处理机制 无理信访、缠访、闹访的人数虽少,但是影响很大。因此,必须加大对无理 访的处理,解决对无理访的处理手软和缺乏措施的问题。一方面,建立和推广公 开听证、公开答询、案件终结制等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来访人无理 取闹、缠访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公开答询的办法,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另 一方面,对在信访过程中冲击国家机关,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和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的,依照《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闹访,依法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
篇五: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 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 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种涉法涉诉问题通过信访渠道汇集,越 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并呈现出诉求时间跨度长、诉 求涉及面宽、诉求者愿望急切、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些缠 访、重复访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 访,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 涉法涉诉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二、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内容十分繁杂,既包括经济、行政、涉外 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包括繁杂法律程序问题,同时还涉及 地方政策法规的执行等。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终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已 经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或已经作出裁决,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 再审的程序,仍不服处理的案件。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故意伤害或杀人、非法集资或诈骗、交通肇事以及揭发举报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
三是应当诉讼仲裁的事项。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工
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按法 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但尚未进入程序。
四是应当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是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三、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1、司法机关办案瑕疵引发涉法涉诉。政法机关作
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所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称得上铁案,是 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但极个别政法干警受权力、 金钱、人情关系以及自身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办理案 件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瑕疵, 从而出现错案。虽然大多数错案通过政法机关内部纠错机 制,得以纠正,但也有极少数错案成为定论,侵害了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再有,一些司 法人员办案效率不高,审限时间拖延,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 和抵触情绪,也将引发涉诉信访问题。这种信任危机必将对 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危害。还有,随着互联网、电视、报刊 等传媒高度发达,一些错案、不公正、不廉洁执法行为被反 复曝光,给政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造成较大杀伤力,使得
司法公信力下降,即使是正确判决也可能引发上访。
2、当事人自身缺陷引发涉法涉诉。一些当事人法
律知识少,认识水平较低,盲从于律师,不计诉讼成本,随 意使用诉权,当判决结果未能如其所意,即使案件在实体上 还是程序上均无不当,也就想当然地形归结为审判人员的办 案不正、贪赃枉法,稍不如愿就走上信访之路。对法律、对 法院的公正判决毫无警畏之心。有的当事人为满足一己私 利,曲解法律,紧咬不放,反复缠访,扰正常信访秩序。有 的当事人投机心理严重,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领导才会重 视,才会有结果,于是每逢全国、省“两会”或敏感时期便 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有的在上访前还有意放出风声,以期 引起关注,给当地政府施压。还有的当事人好攀比,不顾信 访案件之间千差万别的客观事实,看到他人通过上访得到实 惠,便引发上访的念头。有的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 尝到甜头,不仅得到额外补偿,拿到社保、低保,还领到困 难救助救济,给其它信访件的处理带来负面效应。
3、处纠体制不完备引发涉法涉诉。从法律层面来 看,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 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 规定的再审制度,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 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 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此外,上级领导的过问也能引
起案件的再审。再审程序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 间。一些当事人抓住再审诉讼程序,不论是否有新的证据, 也不论是否超出法定时限,一味纠缠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 提出重新审理。从防控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上看,政府部门的 合力并未完全形成,遇有此类纠纷往往是由政法委、法院、 信访局三家担责,履行息访息诉工作任务。其它职能部门多 半是能绕就绕、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对处纠工作积极性不 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冷淡,对信访问题未能尽职尽责, 使一些本可就地解决的问题发展为重复访、越级访。对各部 门处纠工作的督促多数是从讲政治角度来抓落实,尚没有一 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存在较大随意性。对信访案件,复 查没有次数界定,没有级别规定,反反复复,没有终结和终 局性,缺乏终结机制,导致一些涉法涉信访问题数年甚至十 几年都无法息案。
4、执行难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一些案件的被执行 人因经济状况差,生活困难,赔偿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请人 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条”,因其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兑现而 上访。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或故意转 移、隐匿财产,或长期滞留他乡,加上个别法官因存在畏难 思想,执行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等,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执 行人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到位,从而引发当 事人不满,出现涉法涉诉信访。
四、完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相关对策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源头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 问题发生的根本措施。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需要牢固树 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信访无小案的观念,形成“人人是 窗口、个个是形象”理念,打造“环环相扣、件件落实,各 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凝聚各方合力,构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重点抓好四项机制的建设:一是分工负责制。对涉法涉诉问 题采取“四定五包”措施,使每一个涉法信访问题都有明确 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处理时 限。增强相关单位处理涉访涉诉问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 性,分担政法部门、信访部门在此问题所承担的重压。二是 个案督办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重点信访件,由各级政 法委负责督办,根据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包案 领导适时采取发督办单、上门督促等方式,促使责任人及时 解决问题。三是联调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责任 单位难以独自处理的案件,由政法委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 及当事人亲友,组建专案工作组,采取政策攻心、教育疏导、 析案释法、经济补偿等多重手段息诉息访。四是救助机制。
采取由财政拔专款、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维稳专项救 助资金,从经济上适度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的诉求。救助对
篇六: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一、涉法涉诉社会矛盾表现出的主要问题 1、上级部门设立信访接待部门,而又不管信访者有理无理,只要有信访人
员被信访上级部门登记,就要通报被信访单位或稳控单位,并要求信访案件必须 在一定时间内化解的政策,一定程度上鼓励一些人为给公安部门施加压力而上访。
2、涉法上访者法律知识欠缺。一些信访群众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待办案, 当主观意愿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固执己 见,缠访闹访,片面的认为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有的当事人认为案件 在你这里发生的,你们政府就要负责,就要买单,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 逢会必访,逢会必闹,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越权办案或干预司法。
3、个别民警执法态度不端正,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个别民警不理解当事 人(受害人)的苦衷,不愿意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苦,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横、硬, 敷衍应付,推拖、“踢皮球”,引起当事人反感,致使当事人失去对民警的信任 感,导致上访。
4、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具体 表现为:一是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监督 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二是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于 宏观层面上的指导。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公等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 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 群众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当事人心理失衡,自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 问题。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基本民意, 干警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 耐心的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 群众答疑释惑。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了群众 对我们公安机关的信任。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狠 抓基础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 给予了很大希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部分,应充分发挥基础性 工作职能。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 节,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结、督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 切实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法各部门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 同走出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 头和文件上,要以限期督查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要通过加强公安队 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对存在的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大力倡导求 真务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少数存在的“冷、横、硬、拖、推”的问题,培 养雷厉风行的作风。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题。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 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公安 民警形象。特别是要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增强信访队伍的活力,重视信访干部的 使用。
(四)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缠访 闹访问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逐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要通过实践总结, 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 错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涉诉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 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 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 刑事处罚,以及时、准确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解疑难涉法 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或 社会捐助建立的司法救助资金,可对被害人医疗费等先行垫付,解决燃眉之急, 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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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一、涉法涉诉社会矛盾表现出的主要问题
1、上级部门设立信访接待部门,而又不管信访者有理无理,只 要有信访人员被信访上级部门登记,就要通报被信访单位或稳控单位,并 要求信访案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化解的政策,一定程度上鼓励一些人为给 公安部门施加压力而上访。
2、涉法上访者法律知识欠缺。一些信访群众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待 办案,当主观意愿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 足时,固执己见,缠访闹访,片面的认为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
有的当事人认为案件在你这里发生的,你们政府就要负责,就要买单,有 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逢会必访,逢会必闹,试图迫使党委、政 府介入涉法案件,越权办案或干预司法。
3、个别民警执法态度不端正,引起当事人合理疑心。个别民警不理 解当事人〔受害人〕的苦衷,不愿意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苦,对待当事人态 度冷、横、硬,敷衍应付,推拖、“踢皮球”,引起当事人反感,致使当 事人失去对民警的信任感,导致上访。
4、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
具体表现为:一是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 公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二是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司法程 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导。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 程序,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分不公等执 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
到纠正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群众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造 成当事人心理失衡,自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
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根本民意,干警要本着“为
人民效劳”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
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
群众答疑释惑。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
了群众对我们公安机关的信任。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 度、狠抓根底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对信访工作提出 了很高要求,给予了很大希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局部, 应充分发挥根底性工作职能。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 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 结、催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切实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 法各部门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同走出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问 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要以限期督查 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要通过加强 公安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对存在的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 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少数存在的“冷、横、硬、拖、 推”的问题,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题。
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效劳”的问题, 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公安民警形象。特别是要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增 强信访队伍的活力,重视信访干部的使用。
〔四〕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
缠访闹访问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 恶劣影响。逐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 制,违法访的惩办机制,错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 涉法涉诉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那么、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 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 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分,以及时、准确 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解疑 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方式,通 过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建立的司法救助资金,可对被害人医疗费等先行垫 付,解决燃眉之急,化解矛盾纠纷。
篇八: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谐是创业的基础。尽管当前我市 经济社会总的发展形势是好的,但必须看到,在“十一五”这 个经济社会发展黄金时期,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各种社会矛盾 正在不断释放,新体制孕育的新冲突亦在日渐显现,新旧矛 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使得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面临更加 严峻的挑战。政法工作作为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和消融 点,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剧烈性反映的尤为突出,其主 要形式即涉法涉诉信访。近两年来,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处理涉 法涉诉上访案件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访,已成 为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机关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面 临的重要任务。本文结合近年来全市涉法涉诉信访的总体情 况,就如何认识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的基本情况 2008 年,全市共发生统计在案的市以上涉法涉诉信访 1003 起,其中赴京非正常访 180 起,来市访 482 起,均比 07 年有较大增加。在全部案件中,法院系统 523 起,占 52.1%;公安系统 389 起,占 38.8%;检察系统 48 起,占 4.8%,其他 43 起,占 4.3%。09 年元至 2 月份,省委政法
委共交办涉法涉诉赴京非正常访 40 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 幅较大。从整体看,全市涉法涉诉上访仍呈高位运行态势, 并呈现如下特点:
(一)上访老户不减,新访案件增加。受新官不理旧帐 观念及碍于面子、怕担责任等原因影响,一些部门对部分多 年上访积累的老上访案件,下不了决心去处理,导致一些上 访案件长期积淀,不停地重复上访,如叶县杜ⅹⅹ反映其女 被害案、卫东区谢ⅹ不服法院判决案、郏县李ⅹⅹ反映其子 被害案等,这些上访老户上访次数少的五、六次,多的达十 数次、数十次之多。在老户未能消化的同时,新访案件又不 断出现,据统计,仅 09 年元至2月份,新发生的非正常访 分别为 19 人和 23 人, 分别占当月发生的涉法涉诉非正常访 总人数的 67.9%和 65.7%。
(二)问题相对集中,趋利较为明显。通过对 08 年 180 起非正常访案件的统计,反映政法部门执法不公或不服处理 决定的为 135 起,占总数的 75%,从上访内容看,大多数 上访人利益动机十分明显,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 题,最终还是落脚到经济利益上。如郏县李ⅹⅹ反映其子被 害一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李一家多次反映公安机关追逃不 力、检察机关案件定性不准问题,在其反映问题得到解决签 下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又反悔,先后三次进京非正常访,要挟 办案单位拿出 30 万元,理由是很多人上访都拿了几万、甚
至十几万,自己也应该如此。类似的还有宝丰县年ⅹⅹ反映 交通肇事案、郏县刘ⅹⅹ不服法院判决案等等。
(三)结伴邀约同行,新老串联增多。少数老上访户暗 中串联、结伴上访。有的群众进京上访见到了“世面” ,回到当 地还要向其他人传授上访“经验” ,鼓动一些群众进京上访。如 08 年 11 月5日,叶县新老上访人相互串联,结伴进京,共 有 19 人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访 (其中有 11 人属初次上访和 已经息访人员) ,占当月全市涉法涉诉非访总人数的 33.3%。
(四)危害影响严重,信访压力加重。上访群众进京非 正常,动机就是要造成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 基层施加压力,以期达到所诉目的。有的进京非正常上访群 众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胡搅蛮缠,有意闹大等;有的 滞留北京,等待属地政府派人劝返,严重影响一个地方的在 京形象和首都的社会稳定。此外,上访发生后,基层党委、 政府和政法部门为稳控工作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 导致背上沉重的政治、经济压力。
二、涉法涉诉上访产生的原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原因:
(一)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是社会原因。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社会治理方式由“人治”逐步向“法治”转变, 社会利益格局的不 断调整和贫富分化的加剧,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集 团的矛盾凸显出来,大量原本是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社 会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如企业破产、征地拆迁、劳动及 社会保障等等问题,当事人通过“打官司”后,诉讼利益得不 到满足,就会千方百计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 的合法或自认为合法的利益。如郏县的李ⅹⅹ上访案。该案 中,乡政府违法出租土地,开发商在农用地上建成永久性建 筑,导致土地无法复耕,引发侵权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 根本无法执行,从 2006 年至今,先后引发多人多次个访、 集体访、重复赴京非正常上访。该案看似是由法院执行不能 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但实则是由违法出租耕地的政府行为 引起的,其涉诉涉执的表象,掩盖了政府部门应承担的行政 责任和成本,转嫁了风险。该案虽由政府、法院参与多方协 调、商谈,但涉案群众对补偿、赔偿数额以及是否强制执行 意见不一,使得该案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至今仍然上访 不断。
(二)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是体制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如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有缺 陷,申诉极易引发再审程序,但对再审次数未做出强制性规 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诉“永无止境” ,案件“一审再审” 。
如黄ⅹⅹ诉张ⅹⅹ煤矿产权纠纷一案,该案于 1998 年先由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受理进行一审,平顶山中级法院二审, 后又指定叶县人民法院再审,由平顶山中院再二审,后黄ⅹ ⅹ又到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于 2008 年 4 月再审终结。一 起案件前后历时 11 年,五次判决。其间黄ⅹⅹ十数次市访、 省访、五次赴京非正常访。
二是部分公民的愿望与自上而下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 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最为明显的是当前死刑案件的赔偿标准 问题。前几年死刑案件赔偿数额在 20 万元上下,虽然看似 维护了司法公正,但由于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或在监狱服刑, 判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执行,造成了太多的“法律白条” ,从而 有损司法公正。近年来,死刑案件赔偿数额由法院以内部规 定的形式大幅度进行调整,但与当事人的要求相距甚远,致 使受害人家属认为司法不公,导致上访。
三是涉法涉诉信访缺乏终结机制。在当前涉法涉诉上访 中,有大量的重复访,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多级、多次复查 复核无误的案件。当事人只要上访,案件仍然要登记,并交 案件所在单位继续办理,使得一部分无理上访人劲头更足, 坚持长年上访。
四是劝返机制的负面影响诱发了个别群众进京非正常 上访。当前的劝返机制虽然维护了首都的社会稳定,但也带 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现在一些群众公然要挟信访、办案单 位,扬言不按要求解决问题,马上进京上访,让上级给承办
人员处分等等。
五是打击处理机制不完善。面对一些无理上访人违法上 访行为,信访、办案单位单位指责公安打击不力,单纯要求 打击处理了事。公安机关则强调打击要依法有据,违法上访 要异地取证,难以处理。导致工作中一味地姑息迁就,息事 宁人,放纵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甚至无原则满足上访人 的要求,致使个别老上访户无视法律、反复缠诉缠访,进而 带动其他上访者加以仿效,形成了“上访越高,解决越快”的 不良局面。
(三)部分政法干警执法水平低、办案质量差、司法公 信度不高、诉求渠道不畅是直接原因。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得不牢。有些干警执法思想僵 化,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统一, 导致“案结事不了” 。
二是执法不规范。有的干警在执法中仍然存在着业务能 力弱、工作作风差、办案质量低的现象,案件办理过程漏洞 百出,瑕疵不断,引发当事人不满导致上访。
三是不重视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不少干警自认为案件 办理没有任何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认为是 无理纠缠,导致当事人误认为案件办理中有“猫腻”而引发上 访。
四是司法公信度不高。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司法腐败案
件,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部分社会成 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一些案件判 决后无法得到执行,导致不同形式的“法律白条” ,损害了司法 权威。
五是诉求渠道不畅。表现为初访接待方法简单,不讲究 技巧,不做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或对群众来访 麻木不仁,该答复的不予答复,互相推诿扯皮,逃避责任。
对一些事实及理由充分的问题,交办后该纠正的不纠正,该 解决的不解决,使初访者对受理机关失去信心,从而产生越 级上访或重复上访。
(四)上访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是内在 原因。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法治要求公民尊重和信奉法律权 威,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高途径。但是,一些信访人在 碰到法律问题时, “不找律师找熟人” 、 “不找证据找领导” 。当处 理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就开始到四处上访,寄希望于上级部 门或领导的批示来加重自己“打赢”官司的砝码。
二是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养不高。多数涉法涉诉信访 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 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或以个人利益标准看待法律,尤其当 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与司法机关有较大差距时,便坚持以自 己的理解上访缠诉。还有少数信访人将自己参与交易应该承
担的市场风险,转嫁到司法机关头上,认为打赢了官司,司 法机关就应该“承担责任” ,挽回全部损失,否则就是损害了他 的利益,因而上访。
三是人格不健全。少数信访人性格偏执,心态极端,只 站在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 无理要求,并不断到有关部门反复纠缠、不断上访。还有些 信访人丧失了靠劳动生存和致富的勇气与信心,企图通过越 级上访向基层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要低保,闹补偿,获取 利益,而且往往是一而再、再而三提出无理要求。
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措施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错综复杂,因此,处理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不能简单化,必须从思想根源、执法理念、工作 方式、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着手,综合施治,认真解 决。
(一)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增强做 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 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是维 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 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各级政法部门的领导和政法干警要彻底摒弃当事申诉、信 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坚持 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
对群众的感情问题,解决好工作作风问题,打好做好涉法涉 诉信访的思想基础。
(二)切实加大解决实际问题的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 盾。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 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
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 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 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 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 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 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政策讲清,把 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 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 切实重视初信初访, 认真做好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政法机关信访接待部门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窗口” , 是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初始环节。在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 作中,一是要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 “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由此赢得当事 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在 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 ,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 , “不 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 。三是注重细节关心。要适时 向当事人反馈信息,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拉近与当事
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涉法上访案件的圆满处理创造条件。
四是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 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 出的申诉和再审,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 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四)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从源头 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案件不 能简单处理,走走程序,用一纸文书了事。办理案件,既要 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实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 人诉求的结合点,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办 案人员要加强执法中的释法解惑,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 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 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 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灭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三是 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 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 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件质量 入手,把涉法访数量降下来。四是进一步加强调解。要充分 发挥各乡(镇、办)综治工作中心职能作用,把民事纠纷调 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调解,减少进入诉讼领 域的案件数量,从而减少可能引发涉法访的案件基数。对于 公安机关办理的轻伤害以下的案件和进入诉讼环节的民事
案件, 办案人员也要注重调解, 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结案, 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引 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有执法不作为、乱作 为、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硬起手腕, 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落实稳控和劝返接访工作责任,依法规范信 访秩序。一是切实加强稳控工作。上访人所在单位或乡(镇) 党委政府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 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政法部门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加强 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 作。二是加大赴京非正常访人员的接谈劝返力度。赴京非正 常访主要发生在天安门、新华门、使管区、中央领导人驻地 等敏感地区,要派出相应力量进京作好当事人的劝返工作, 同时,加强同天安门派出所、府右街派出所等部门的沟通联 系,及时劝返上访人员,维护首都的安全。三是依法打击非 法上访。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 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 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对于诉求已经得到 解决,签过停访息诉保证书,又出尔反尔,再次进京非正常 访的人员,也要坚决打击。彻底打消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 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规范信访秩序,杜绝无 理上访。
(六)切实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的规范化。一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案件终结 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政法部门不 再受理,通知本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二是建立 公开听证制度,对经过公开听证和复查,上访人未能提出新 的事实和证据的,司法机关可以终结信访案件。三是建立涉 法涉诉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 矛盾、接待来信来访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信息进 行梳理分类,制定预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四是 建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调合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 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多种手段,齐抓共管,多管齐 下,标本兼治,共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五是完善多元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 解的对接,切实在调解中解决大量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 了。六是完善涉法涉诉救助机制,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生产 困难,树立生活信心,起到消除和减少涉法涉诉上诉因素的 作用。
关于建立处理涉法信访案件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尤其是今年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和处 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以来,我市各级政法机关 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化解社会 矛盾,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 有力地维护了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改善了我市的社 会环境。但是,当前我市政法信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 是涉法信访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人动辄扬言进京,向党委和 政法机关施压,特别是因个案串联进京访仍没有完全制止, 甚至出现个别人欲通过爆炸等轰动性事件来要求解决问题;
二是有的政法干警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公、执 法不力、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新 的涉法信访案件不断产生;三是一些基层政法部门和领导干 部忽视信访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不认真进 行查究,这在客观上纵容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致 使重复访和到上级机关缠访不断;四是政法信访工作的制度 建设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政法信访 工作没有完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政法信访渠道,有效解决涉 法信访问题,积极推进依法信访工作,确保实现社会生活法 治化、打造平安科技城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政法信访工作
的实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深刻认识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 领导力度 政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 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涉法信访工作,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 切身利益,而且反映了政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做好涉法信访 工作,是政法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定职 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客观需要;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解决执 法不公、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保障;是正确 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凝聚民心,促进绵阳科技城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政法 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 好政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处理涉法信访案件,并逐 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区、县(市)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要把政法 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领导力度。要经常组 织研究政法信访工作,解决重要的涉法信访问题。主要领导 要认真履行政法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解决重点
信访案件。分管领导要认真抓好分管部门的信访案件处理工 作, 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包案制度, 包案领导必须亲自办理、亲自督办、亲自审查把关,确保包 一案结一案、息访一案。
二、明确党委政法委督办、查处、协调涉法信访案件的 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要严格按照党委政法委督办、查处涉法信访案件的职能 和规则办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和事项,对政法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对案件 协调会议确定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对经政法委领导批准列入 督办范围的信访案件和事项,可采取转办、督办、直接调查 等方式,由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制发《查办函》 ,转交有 关政法部门办理,并设立专人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对其他的 信访案件和事项,可由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根据情况转到 有关政法部门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信访人。对要求 上报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和事项,除有具体上报时间要求 外,承办单位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结果,情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对逾期未上报结果或工作情况的, 要及时督办。执法督查督办室对承办单位上报的信访案件处 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审查,写出报告,报送上级机关 和有关领导。执法督查督办室要定期对督办工作情况进行通 报,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要根据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办法,对在 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及政策性较强、政法部门意见分歧或 在执法方面需要配合,以及其他应予协调的信访案件及时予 以协调;对于上级政法部门对案件处理已有明确答复和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对需要协调的案件,由政 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先进行审查,了解案情,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召开政法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议,必要 时召开政法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予以协调。协调主要是统 一对案件事实、性质和执法思想的认识,促进相互配合、相 互制约,保证公正执法,防止处理不公、久拖不决。对协调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政法委形成《会议纪要》 。对《会议纪 要》确定的内容,有关政法部门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在办 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意见。
《会议纪 要》 和相关文件不得装入案件卷宗, 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三、建立健全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 政法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在集中处理涉法信访案件过程中,一些部门已经探索和 总结了一些有效的办法和成功的经验,处理了一批积案,但 是,这些好的作法还没有成为各部门的工作制度,也没有以 一贯之地坚持下去,只成为临时性的工作措施,造成涉法信 访工作陷入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所以,各级政法机关要注 意从涉法信访案件的排查、受理、接访、督办、处理等各个
环节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相关责任,规范处理程序, 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并长期坚持下去,逐步实现 涉法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当前,要抓紧建立健全以 下规章制度:
1. 定期排查制度。
要建立自上而下的涉法信访问题排查 调处机制,动态掌握涉法信访情况,及早发现和及时解决各 种涉法信访问题,将其解决在基层政法部门,消化在政法系 统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
2. 督办反馈制度。对群众涉法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政法 委执法督查督办室要根据其性质及责任归属关系合理分流, 责成有关政法部门限期办理,并督促落实。
3. 依法接访制度。党委政法委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信 访办的支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积极主动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做好接访工作。对分流 到政法各部门的重要涉法信访案件,要加强督办,遇有重大 影响的涉法信访案件应亲自或组织有关部门监督协调。
4.首办责任制度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的来信来 访,政法机关从首次受理开始,要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并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结,答复信访人。对重大信访案件要 由主管领导挂牌督办。
5. 公开复核听证制度。对进京访、串联访、集体访及其 他缠访案件,有关政法部门可将信访人、办案人及有关当事
人召集在一起,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等参 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使上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 理。
6. 依法处理信访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工作程序,准确办理信访案件 和事项,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明确界定,对有理访或部 分有理的案件,要依法认真予以纠正;对认定为无理访或部 分无理的,要有具体的说明,并告知信访人,为依法处理缠 访、闹访提供准确的依据。
7. 涉法信访情况通报制度。
对政法各部门涉法信访情况 特别是重复访、越级访、串联访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对工 作不力的提出批评,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从而建立起激 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各级政法机关开展政法信访工作的积极 性。
8.错案查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错案不仅要及时 纠正,而且要采取倒查的办法,责成涉案单位将其成因及责 任查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对在处理涉法信访案 件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弄虚作假、敷衍上级、 激化矛盾、影响稳定的部门和个人,党委政法委可组织召开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追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 法信访问题
做好涉法信访工作, 要坚持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的原则, 既要依法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更要增强政法队伍的政治、业 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证公正司法,还要依 法规范信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涉法信访问 题。
要增强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政法 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采取多种有效形式,不断加 强对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政治 素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意识,强化群众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坚决避免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信访群众反 映的个别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坚决查处。
要注重培养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各级 政法机关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政 法干警的业务能力,尤其是对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及新出台 的司法解释,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掌握,统一执法思想。严 格要求干警不仅要熟悉法律,更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强化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依法、公 正地审理案件,既要防止因业务素质低而造成错案,也要防 止虽结果公正,但程序瑕疵或程序违法造成当事人上访。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司法公正。今后市委 政法委每年都应选出一个信访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
进行专项治理。政法各部门也要针对本系统最突出的问题开 展专项治理。通过专项活动,不断端正执法指导思想,纠正 执法环节中存在的偏差,进一步促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 审判公开和司法行政公开,确保司法公正。
要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各级政法 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既要依法保护信访 群众的法定权利,主动、热心地为信访群众解难释疑,又要 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自觉规范信访行为。
对无理缠访、 组织串联集体访人员和借机滋事者,有关政法部门要视情节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训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正常的 信访秩序。
五、不断完善涉法信访工作机制,强化政法信访工作机 构的自身建设 要坚持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完善政法各部 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信访工作机 制。同时,要密切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人大、政协、纪 检监察及有关新闻单位的经常性工作联系。市委政法委建立 市级政法各部门主管领导定期研究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例 会制度,对重大涉法信访案件和重要政法信访工作问题提交 政法委员会研究讨论。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室负责委机 关日常信访问题处理,对重大涉法信访案件进行监督协调,
对政法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 (市) 委政法委和市级政法各部门也要不断强化处理信访问题的 机构和力量,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
要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教育信访干部队伍牢固 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依 法受理和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选派政治、业 务素质高的干部到信访岗位工作,重视从信访部门培养和选 拔领导干部,认真解决信访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 困难,支持他们积极开展工作,使政法信访工作在维护人民 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等方面, 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篇九: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一、涉法涉诉社会矛盾表现出的主要问题 1、上级部门设立信访接待部门,而又不管信访者有理无理,只要有信访人员 被信访上级部门登记,就要通报被信访单位或稳控单位,并要求信访案件必须在一 定时间内化解的政策,一定程度上鼓励一些人为给公安部门施加压力而上访。
2、涉法上访者法律知识欠缺。一些信访群众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待办案,当 主观意愿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固执己见, 缠访闹访,片面的认为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有的当事人认为案件在你这 里发生的,你们政府就要负责,就要买单,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逢会 必访,逢会必闹,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越权办案或干预司法。
3、个别民警执法态度不端正,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个别民警不理解当事人 (受害人)的苦衷,不愿意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苦,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横、硬,敷 衍应付,推拖、“踢皮球”,引起当事人反感,致使当事人失去对民警的信任感, 导致上访。
4、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具体表 现为:一是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监督作用 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是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导。内 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 律不当、处罚不公等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 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群众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 障。造成当事人心理失衡,自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基本民 意,干警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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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耐心的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 为群众答疑释惑。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了群众 对我们公安机关的信任。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狠 抓基础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给 予了很大希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部分,应充分发挥基础性工作 职能。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制 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结、督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切实以 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法各部门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同走出 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p 问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 和文件上,要以限期督查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从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要通过加强公安队伍 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对存在的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大力倡导求真务 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少数存在的“冷、横、硬、拖、推”的问题,培养雷厉 风行的作风。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题。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 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公安民警形象。
特别是要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增强信访队伍的活力,重视信访干部的使用。
(四)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缠访 闹访问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逐 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 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错案责 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涉诉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则、 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 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 及时、准确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解疑难涉法 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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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捐助建立的司法救助资金,可对被害人医疗费等先行垫付,解决燃眉之急,化解 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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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
点建议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一、涉法涉诉社会矛盾表现出的主要问题 1、上级部门设立信访接待部门,而又不管信访者有理无理, 只要有信访人员被信访上级部门登记,就要通报被信访单位或稳 控单位,并要求信访案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化解的政策,一定程 度上鼓励一些人为给公安部门施加压力而上访。
2、涉法上访者法律知识欠缺。一些信访群众只站在自己的 角度看待办案,当主观意愿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 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固执己见,缠访闹访,片面的认为办案 民警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有的当事人认为案件在你这里发生的, 你们政府就要负责,就要买单,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逢会 必访,逢会必闹,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越权办案 或干预司法。
3、个别民警执法态度不端正,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个别 民警不理解当事人(受害人)的苦衷,不愿意耐心倾听当事人诉 苦,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横、硬,敷衍应付,推拖、“踢皮球”, 引起当事人反感,致使当事人失去对民警的信任感,导致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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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 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一是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 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二是 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 导。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公等执法不严、不公的 问题时有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 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群众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造成当事人心理失衡,自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 的都是基本民意,干警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 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 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群众答疑释惑。
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了群众 对我们公安机关的信任。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中央从构建和谐 社会的高度、狠抓基础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 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给予了很大希望。涉法涉诉信访工 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部分,应充分发挥基础性工作职能。进一步 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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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结、督促考核等相 关配套机制,切实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法各部门 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同走出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问 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要以限 期督查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要 通过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对存在的作风拖 拉现象要认真对待,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 少数存在的“冷、横、硬、拖、推”的问题,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
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题。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 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 提高公安民警形象。特别是要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增强信访队伍 的活力,重视信访干部的使用。
(四)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 逐级上访。缠访闹访问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 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逐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处理 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 “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错 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涉诉问题处理 机制。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 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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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时、 准确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 利化解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 谐的有效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建立的司法救助资金, 可对被害人医疗费等先行垫付,解决燃眉之急,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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