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纪检干部津贴规定
中纪委:机关事业单位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的12种行为(收藏)
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违规发放加班费、违规使用工会费和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等12种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单位和按公务员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这12种行为具体为: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问题,其实钱也不多,就是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只限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按说事业单位已经执行了绩效工资,原来的年终一性奖金已经纳入到绩效工资总量中,但似乎还有些事业单位另行发放,有些还将发放基数扩大到全部工资,这就是文件所提到的超标准、越范围发放了。此文一出后,这种现象应该要彻底清理了。至于未休年休假补贴,也属合法合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符合实际,按程序审批发放也无可厚非,但有些单位钻空子,将此福利化,不管休没休,全休还是半休,都变相造表发放,显然这也在打击范围之列。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
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改革规范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死灰复燃,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扎实推进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给予处分进行规范,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关于“津贴补贴”的范围
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地方和单位为规避相关规定,不以津贴补贴而以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名义或形式发放钱物,致使这些违规乱发钱物的行为难以处理。为便于在实践中掌握,避免以各种名目乱发钱物行为的发生,《规定》将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纳入“津贴补贴”的范围,在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这样规定,做到了与现行津贴补贴的项目、分类相对应,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相衔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构成
按照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实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
制度。
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补贴,即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向公务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包括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因各地改革进展不一,其具体项目和标准也不相同。
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补贴,各地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机关发放,有的地方与机关发放项目和标准不同。
关于《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此,《规定》第三条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作为适用对象。
对于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的后果,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主要考虑是:第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对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应当适用该规定;第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第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为便于操作,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处分时,可以参照《处分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表现形式
《处分规定》列举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表现形式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一致。一是综合具体执纪执法工作中常见情况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单位提供的意见建议,在第四条中归纳列举了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
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规范后继续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典型违反财经纪律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二是在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中分别明确,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不按规定核算津贴补贴,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以及不制止、不查处管辖范围内已经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等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设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处分档次。
关于处分档次的设定
综合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从定性方面可以将其归纳为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失职渎职等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处分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此外,为挽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造成的损失,《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如何处理专门作了规定,即“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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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纪检干部津贴规定
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补贴项目表
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补贴项目表
编码
项目名称
执行标准
执行范围
批准文号
1201警衔津贴
1202公安、司法、安全干警值勤
岗位津贴
人民法院办案
人员岗位津贴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每人每月(另加暂定地区系数):总警监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228元,副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部门、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中评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定授予警衔的在职警察。在警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察工作岗位工作满五年并从警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察工作岗位上离退休的人员,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
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范围见新劳人薪字[1987]11号和14号文件(转发劳人薪每人每天1元、0.80元、0.60元不等
[1987]9号和36号)规定执行
2.20元/天
人事厅、财政厅新人发[2004]9号,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3]64号
自治区工改办、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安全厅新劳人薪字[1990]254号,转发人薪发[1990]12号
1203人事厅、财政厅、高级人民法各级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执院新人薪字[1998]189号,转行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发人发[1997]117号
人事厅、财政厅、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新人薪字[1998]190号,转发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人发[1997]118号
12042.20元/天
编码
项目名称
执行标准
1205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2元/天
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单独列编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及其工作人员;各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及区直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及其工作人员
执行范围
批准文号
人事厅、财政厅、纪检委、监察厅新人薪字[1998]230号,转发人发[1997]120号
12061207司法助理员
岗位津贴
审计人员
工作补贴
0.60元/天
2元/天
人事厅、财政厅、司法厅新人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薪字[1992]486号,转发人薪司法助理员
发[1992]17号
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新人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薪字[1998]198号,转发人发制的审计署派驻人员
[1997]119号
1208密码人员
岗位津贴
工作满20年以上的120元/月;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00元/月;
不满10年的80元/月
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人事厅、财政厅新人发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2004]40号,转发国人部发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2004]26号
职密码人员
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函[1995]5号
新人发字[2002]5号
执行范围
1209编码
121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项目名称
7元/天
各级党政机关设有专门信访机构(如信访处、信访科)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批准文号
执行标准
人事厅、财政厅新人薪字各级国家及地方税务部门工作[1994]270号,转发人薪发0人员
[1994]38号
人事厅、财政厅新人薪字121农业税收工作人县级以下60元/月;地级45元/月;
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
[1994]308号,转发人薪发1员征收津贴
自治区级30元/月
[1994]47号
法医、毒物化验、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法医、毒物化验人员1元/天;
人事厅、财政厅新人薪字121痕迹、文检、照毒物化验、痕迹、文检、照相痕迹、文检、照相暗室工作人员0.80元[1992]45号(根据[79]财事字第2相暗室工作人员暗室工作人员,具体见[79]财事/天
351号文件规定)
保健津贴
字第351号
税务工作人员税县级以下60元/月;地级45元/月;
务征收津贴
自治区级30元/月
1213城市社会福利事一类0.40元/天;二类0.30元/天;
业单位岗位津贴
三类0.20元/天
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
劳薪字[1980]262号转发[80]老总薪资186号
新科干调字[86]40号(根据国121农林牧第一线科加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固定,再向上浮范围见新科干调字[86]040发[1983]74号和[1986]农人4技干部岗位津贴
动一级
号
字10号文件)
12151216环境保护监测
津贴
卫生防疫津贴
一等3.50元/天;二等3元/天;
三等2.50元/天
一类9元/天;二类7元/天;
三类5元/天;四类3元/天
人事厅、财政厅、环保局新人发放范围见人发[1997]121薪字[1998]231号,转发人发号
[1997]121号
发放范围见[79]财事字第336号和新人发[2004]53号转发国人新卫防字[84]51号、[1990]66号部发[2004]27号
文件
篇三:纪检干部津贴规定
国家统一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
1、公安、司法、安全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2、人民警察警衔津贴
3、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4、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5、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6、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
7、海关人员岗位津贴
8、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9、海关绢私船员出海津贴
10、税务征收津贴
11、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12、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13、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14、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15、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16、教师教龄津贴
17、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18、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
19、护士护龄津贴
20、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21、艰苦气象台(站)岗位津贴
22、艰苦地震台(站)岗位津贴
23、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24、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
25、政府特殊津贴
26、检察官检察(法官审判)津贴
27、医疗卫生津贴
28、卫生防疫津贴
省规定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
1、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
2、基层工商所人员外勤工作补贴
3、信访专职人员津贴
4、机要局人员福利性补贴
5、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6、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7、专职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8、基层渔政站人员岗位津贴
9、中学实验人员营养保健津贴
10、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1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12、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13、殡葬事业单位
14、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15、艺术工种补贴
16、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17、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18、公路养护工人野外作业津贴
19、交通建设流动施工津贴
20、交通勘测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21、农业(水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22、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23、自然保护区职工高山补贴
24、水文职工外勤津贴
25、渔轮等船员伙食津贴
26、海岛津贴
27、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篇四:纪检干部津贴规定
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补贴项目表
编码
项目名称
执行标准
执行范围
批准文号
1201警衔津贴
1202公安、司法、安全干警值勤
岗位津贴
人民法院办案
人员岗位津贴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每人每月(另加暂定地区系数):总警监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228元,副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部门、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中评人事厅、财政厅新人发[2004]9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定授予警衔的在职警察。在警号,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人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察工作岗位工作满五年并从警部发[2003]64号
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察工作岗位上离退休的人员,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
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自治区工改办、劳动人事厅、范围见新劳人薪字[1987]11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安每人每天1元、0.80元、0.60元不等
号和14号文件(转发劳人薪全厅新劳人薪字[1990]254[1987]9号和36号)规定执行
号,转发人薪发[1990]12号
2.20元/天
人事厅、财政厅、高级人民法各级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执院新人薪字[1998]189号,转行员与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发人发[1997]117号
人事厅、财政厅、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与新人薪字[1998]190号,转发人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发[1997]118号
120312042.20元/天
编码
项目名称
执行标准
执行范围
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单独列编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批准文号
1205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2元/天
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与其工作人员;各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与区直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与其工作人员
人事厅、财政厅、纪检委、监察厅新人薪字[1998]230号,转发人发[1997]120号
12061207司法助理员
岗位津贴
审计人员
工作补贴
0.60元/天
2元/天
人事厅、财政厅、司法厅新人乡、镇(街道)以与县辖区的薪字[1992]486号,转发人薪发司法助理员
[1992]17号
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新人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薪字[1998]198号,转发人发制的审计署派驻人员
[1997]119号
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人事厅、财政厅新人发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2004]40号,转发国人部发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2004]26号
职密码人员
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函[1995]5号
新人发字[2002]5号
各级党政机关设有专门信访机构(如信访处、信访科)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1208密码人员
岗位津贴
工作满20年以上的120元/月;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00元/月;
不满10年的80元/月
1209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7元/天
.
执行范围
批准文号
编码
项目名称
执行标准
人事厅、财政厅新人薪字121税务工作人员税县级以下60元/月;地级45元/月;
各级国家与地方税务部门工作[1994]270号,转发人薪发0务征收津贴
自治区级30元/月
人员
[1994]38号
人事厅、财政厅新人薪字121农业税收工作人县级以下60元/月;地级45元/月;
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
[1994]308号,转发人薪发1员征收津贴
自治区级30元/月
[1994]47号
法医、毒物化验、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法医、毒物化验人员1元/天;
人事厅、财政厅新人薪字121痕迹、文检、照毒物化验、痕迹、文检、照相痕迹、文检、照相暗室工作人员0.80元/[1992]45号(根据[79]财事字第2相暗室工作人员暗室工作人员,具体见[79]财事天
351号文件规定)
保健津贴
字第351号
1213城市社会福利事一类0.40元/天;二类0.30元/天;
业单位岗位津贴
三类0.20元/天
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
劳薪字[1980]262号转发[80]老总薪资186号
新科干调字[86]40号(根据国121农林牧第一线科加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固定,再向上浮范围见新科干调字[86]040发[1983]74号和[1986]农人4技干部岗位津贴
动一级
号
字10号文件)
1215121环境保护监测
津贴
卫生防疫津贴
一等3.50元/天;二等3元/天;
三等2.50元/天
一类9元/天;二类7元/天;
.
.人事厅、财政厅、环保局新人发放范围见人发[1997]121薪字[1998]231号,转发人发号
[1997]121号
发放范围见[79]财事字第336号和新人发[2004]53号转发国人
6三类5元/天;四类3元/天
新卫防字[84]51号、[1990]66号文部发[2004]27号
件
篇五:纪检干部津贴规定
附件7: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警衔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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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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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8、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4)26号。
发放范围:党委机要局、公安局专职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120元。
9、检察官检察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06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发放标准: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10、法官审判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05号
发放范围: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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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11、财政部门农业税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4)47号、鲁人薪(1994)15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地级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5元(不含工勤人员)。
12、信访局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5号、国人部发〔2004〕33号。
发放范围:信访局机关专职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13、技侦人员办案补助
文件依据:公通字[1993]96号、鲁公发[1993]84号。
发放标准:技侦人员每月每人60元。
二、事业单位行业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88)城劳字第126号、人发(1997)113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关于实际岗位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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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件恶劣,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下水道养护工人执行一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7元;对劳动条件比较恶劣,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工执行二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4元;对劳动条件比较差,与污染物质有一定接触的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电修工、机修工、仪表工、污泥运输工、污水化验工及污水水质监测人员执行三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3元。干部到现场工作,按其实际工作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岗位津贴。
2、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80)城发环字92号、(82)城劳字第378号、劳人薪(1986)67号、人发(1997)113号。
发放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园林部门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公园的专业人员(包括公园里清扫观赏动物粪便、垃圾的人员)。
发放标准:一等,每人每天3元;二等,每人每天4元;三等,每人每天5元。
3、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作业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240号。
发放范围:火炸药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化验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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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油料仓库的计量员、化验员、接油工、付油工、油罐车清洁工、油槽车清洁工、司泵工、加工处理废品油的直接生产人员,享受一类作业津贴;火炸药仓库的运输工、接运工,油料仓库的管线维修工、油罐维修工、接运员、油罐车司机及两类仓库的保卫人员、电器设备工、技术安全人员、现场消防人员,享受二类作业津贴;在两类仓库现场工作的档案员、气象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享受三类作业津贴;两类仓库的护库武警、经济民警、民兵等保卫人员,享受四类作业津贴。标准: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3元;四类,每人每天2元。
4、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07号。
发放标准:甲等,每人每天3元;乙等,每人每天2.5元;丙等,每人每天2元。
发放范围:详见人发(1997)107号。
5、林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林计字(82)农(人)字0601号、(83)农垦字第88号、林计字(1988)373号。
发放标准:甲级,每月10-12元;乙级,每月8-9元;丙级,每月6元。
发放范围:详见林计字(1988)373号。
6、畜牧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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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人发(1997)107号。
发放标准:甲等,每人每天3元;乙等,每人每天2.5元;丙等,每人每天2元。
发放范围:详见人发(1997)107号。
7、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文件依据:(84)广发干字330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市(地)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每人每月6元;县广播电视台(站)的播音员每人每月5元。
8、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文件依据:(84)城环字第351号、人发[1997]121号。
发放标准:一等,每人每天3.5元;二等,每人每天3元;三等,每人每天2.5元。
发放范围:凡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对应等级的监测津贴。
9、人民防空下洞补贴
文件依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1986〕10号;省防空办、财政厅鲁防办[1997]第128号;国动字[1999]1号。
发放范围:人防部门各类管理人员。
发放标准:按实际下洞天数每人每天8元。
10、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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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劳人薪[1986]106号、人函[1997]193号。
发放标准:保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元。
高空作业津贴标准为:
第一档:150-199米,每人每天4元。
第二档:100-149米,每人每天3元。
第三档:50-99米,每人每天2元。
第四档:49米以下,每人每天1元。
作业位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每升高50米,该津贴标准在第一档的基础上每人每天累计递增1元。
发放范围:凡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中,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的人员,都按照本办法发给天线工岗位津贴。
11、卫生防疫津贴
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133号)、[79]卫政字1560号、鲁卫人字(99)23号、国部人发[2004]27号)。
发放范围:按鲁卫人字(99)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发放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一类9元,二类7元,三类5元,四类3元。
12、医疗卫生津贴
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185号、[79]卫政字178-8-
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发放范围: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在收入分配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发放标准:详见(79)劳总薪字第185号、[79]卫政字1780号、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
13、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129号、[79]财事字351号、鲁财综字[2002]43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国家规定,每人每月6-8元。省规定,法医、毒物化验每人每月90元(日3元),痕迹鉴定每人每月60元。
14、艰苦广播台站津贴
文件依据:广发干字〔1984〕286号、人函〔1997〕192号、(84)鲁广厅计字第32号。
发放标准: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3元;四类,每人每天2元;五类,每人每天1.5元;六类,每人每天1元。
发放范围:凡是艰苦广播电视台站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可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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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232号。
发放标准:一类每人每天5元;二类每人每天4元;三类每人每天3元;四类每人每天2元;五类每人每天1.5元;六类每人每天1元。
16、教龄津贴
文件依据:中发[1985]9号、国工改〔1985〕52号、劳人薪[1985]40号。
发放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3元,满10不满15年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7元,满20年以上的10元。
发放范围: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加发教龄津贴。
17、护龄津贴
文件依据:中发[1985]9号、劳人薪(1985)41号、46号。
发放标准: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3元,满10不满15年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7元,满20年以上的10元。
发放范围:为了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加发护士工龄津贴。
18、班主任津贴
文件依据: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1979)教计字48-10-
号、技工学校班主任津贴(80)劳总培字78号、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1981)教计资字049号。
发放标准:[1989]鲁人薪字第5号文件规定,根据人薪发〔1988〕23号文件的要求,班主任津贴每月13-15元。
发放范围:小学、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职业中专)、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的班主任。
19、特级教师津贴
文件依据:教人(1993)38号、鲁教人字(1984)15号、国人部发(2007)158号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发放范围: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特级教师
20、殡葬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劳人薪〔1986〕13号、(86)鲁民字第167号、鲁人发〔2002〕44号。
发放范围: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的工作人员。
发放标准:国家规定,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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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每人每月平均30元,最多不超过40元;市县还可以低一些。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鲁人发〔2002〕44号文件规定:从事火化、防腐、整容、运尸每人每天7元,其他每人每天5元。
2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1980)民发66号、(1980)劳总薪字186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凡在民政部门办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身体健康影响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津贴。发放标准:一类每人每天四角。享受的人员是:
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及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二类每人每天三角。享受的人员是:担任较重精神病人、老人、痴呆傻和婴幼儿护理和担任医务工作、收容遣送站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人员。三类每人每天二角。享受的人员是:为病残、精神病人和收容谴送站为收容对象服务的其他人员。
22、特殊教育津贴
文件依据:民[1984]协47号、人薪函[1989]7号。
发放标准:本人基本工资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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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范围: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职工;各级盲人聋哑人协会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
23、少数民族补贴。
文件依据:(78)财事字第170号、山东省委统战部、省革委劳动局、省财政局(78)鲁统字第9号、(78)鲁劳薪字第137号、(78)鲁财行字第174号;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民族事务委员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关于解决回族等禁猪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的规定、鲁政机发[1985]39号、鲁政发[88]62号。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7.5元。
发放范围:禁食猪肉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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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纪检干部津贴规定
8-31中共山西省纪委等部门部关于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办函[2007]16号《关于山西省规范在太原省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复函》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通过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统一津贴补贴发放项目、标准和办法;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津贴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实现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权力脱钩,消除在并省直机关各部门之间津贴补贴水平差距的目标。
(二)原则。
1.统一规范管理。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发放,在本次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即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中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统一出台津贴补贴政策,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执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发放水平,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名义和方式,擅自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
2.科学规范项目。科学规范,简化结构,合理设置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
3.合理确定水平。依据国家规范津贴补贴的政策规定,综合考虑省级财力状况、省直机关津贴补贴现有发放水平,合理确定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
4.一步规范到位。本次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实行一步到位的方式。
5.严格监督管理。津贴补贴政策集中统一管理后,要严格
监督管理,严禁和查处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借口、名义、方式擅自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的行为。
二、规范的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省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具体单位为:省委机关、省级人大机关、省级行政机关、省级政协机关、省级审判机关、省级检察机关、省级民
主党派机关、省级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单位。鉴于机关工勤人员在管理上与公务员是一个整体,有别于事业人员,其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与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同时进行。
按照中央政策的规定,本次津贴补贴的规范,只是针对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规范,下一步中央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政策。因此,对经过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按照这次的规范政策执行;对其他事业单位,在中央统一的规范政策出台前,津贴补贴的发放与管理仍维持现状,按照现行的国家分配制度执行。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1.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集中收入、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一律予以取消;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标准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2.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各单位上报的已经发放的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发放的补贴暂时予以保留。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包括房补(提租补贴)、取暖货币化、公积金、医疗保险补助、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项目5项,具体发放标准仍暂按原规定执行。
3.暂时保留的奖励性津贴补贴。对按照《山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发放的精神文明奖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重新确认后才能发放。
4.统一归并津贴补贴项目。以省直各单位清理上报的2004年津贴补贴所有项目为基准,扣除上述应当取消和暂时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对剩余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进行统一归并。归并后,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划分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两大类;离休人员的补贴项目统一为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项目统一为退休人员补贴。
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后,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与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津贴补贴项目(以下称国定项目)、暂时保留项目以及归并后新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其他所有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对国定项目的认定,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人事厅审核认定后进行统一发放,具体认定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对在并省直继续执行中央出台津贴补贴项目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晋财综[2007]19号)执行。
(二)规范在职人员水平和标准。
1、在职人员水平的规范。按照中央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的精神,考虑到我省省直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较低的现状,在现有归并水平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增幅范围内,确定在职人员津贴补贴规范的起步水平。
2.在职人员标准的确定。按照中央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的精神,将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水平按一定的比例划分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两个项目。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工作性津贴拉开的档次大于生活性补贴。
(三)确定离退休人员标准。
本次各职级离休人员的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发放标准执行;各职级退休人员的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同职级在职人员发放标准的80%确定。
(四)确定机关工勤人员标准。
对机关在职工勤人员标准的确定,以技术职称为依据,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五个档次,结合现行工勤人员与机关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水平比
例关系,确定在并省直机关工勤人员津贴补贴规范标准。
机关退休工勤人员的补贴规范标准,按照同职称在职人员规范标准的80%确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其补贴规范标准,按照同职称在职人员的规范标准执行。
(五)适时提高津贴补贴水平。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省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提高在并省直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水平和标准。
(六)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账户管理。
1.一个来源。
从2007年起,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只有一条渠道——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用任何其他渠道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各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津贴、补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2.一个科目。
各部门必须按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部门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3.一个出口。
各部门、单位津贴补贴的发放统一于财政一个出口。省财政部门将津贴补贴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统一打入卡内,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规范的配套措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的各项非税收入,均属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上缴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并按各部门履行职能需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确保公务员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发放及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三)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
格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对各单位开展
专项工作的各项收入,包括承办各种政府性或社会性的课题研究、专项调查、审阅编辑、培训所取得的收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奖励收入,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承担的课题研究、出书、讲课、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另行研究制定规范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驻并外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规范。
省直机关所属驻外地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起步水平50%左右的数额和所在地机关津贴补贴水平50%左右的数额测算确定。具体实施工作待下一步各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后,再根据在并省直机关和各市的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水平,研究确定驻外地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占规范水平和标准,办法另定。
六、关于在并省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发放。
根据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件的精神,企业离休人员
(含符合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调整离休金,要按照国家机关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补贴办法。因此,在并省直属企业离休人员,应按照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七、规范的组织和实施。
(一)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在省政府
统一领导下,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六部门按规范政策组织各单位执行。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由省纪检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二要严格按规范政策做好本部门的津贴补贴规范工作,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对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省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
中共山西纪委等六部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省规范提高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做好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现就严肃纪律,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并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和省统一的津贴补贴政策以外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变相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得借规范津贴、补贴之机,突出花钱。对暂时保留的奖励性津贴、补贴,一律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在并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以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资产资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政府其他名义取得的其他收入(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从直属企事业单位集中的收入、行政资产经营收入、捐赠收入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省级财政专户,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部分收入将作为规范和提高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移、隐瞒、坐支和截留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不得违规多头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得因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利脱钩而蓄意减少收入。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四、在并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加强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规范津贴补贴规定情况的考察;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按政策核拨相关经费;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津贴补贴方面的各种违纪行为。
五、本通知适用于省委机关、省级人大机关、省级行政机关、省级政协机关、省级审判机关、省级检察机关、省级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在并省直单位。
中共山西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适当集中在并省直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为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利脱钩,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集中在并省直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等用于发放公务员津贴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集中范围。
这次收入集中的范围主要包括非税收人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和罚没收入仍按现行规定安排和使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管理性收费收入、补偿性收费收入、证照性收费收人、资源性收费收入。行政管理性收费收入是指部门为加强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管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手续费、登记费、年检费、注册费、管理费等;补偿性收费收入是指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服务,为弥补其服务过程中的开支而收取的费用;证照性收费收入是指部门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各类证照而收
取的工本费;资源性收费收入是指为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利用、保护、建设而收取的费用。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部门转让、出租国有资产取得的扣除相应税费后的净收入,包括国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存款利息及有价证券利息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三)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是指部门经省财政部门批准集中的所属单位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人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外的部门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非定向捐赠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二、在各部门补报2007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非税收入计划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在并省直机关2007年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
为了确保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将对在并省直机关年初预算中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等纳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重新核定,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压缩一般性支出。具体办法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支出结构调整:行政管理性收费收入按收入的20%压缩项目支出;补偿性收费收入按收入的15%压缩项目支出;证照性收费收入及资源性收费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压缩。具体收入类型的划分和压缩的项目支出由各有关部门提出,报经省财政审核确定后批复单位。集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将全部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净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全部调整支出结构,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三)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全部调整支出结构,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四)其他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全部调整支出结构,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三、2008年及以后年度支出安排原则。
从2008年起,在并省直机关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由省财政按照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各部门首先按照一定比例调控出用于统筹发放津贴补贴的支出,由财政统一预留,然后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其他相关支出,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管理。
四、津贴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由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各部门上缴省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由省财政结合收入进度定期划入“公务员津贴补贴专户”,专项用于发放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的津贴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五、附表报送时间。
各部门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的报表审核汇总、并附简要说明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及预算处各一份。
关于清理清缴在并省直机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非税收入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近年来,我省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收缴程序已逐步趋于完善和规范。从目前情况看,在并省直机关中属于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其收入基本上都能够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办法》的规定上缴省财政,但涉及到利用单位的资产、资金、设备等所获取的收益,大部分在并省直机关仍没有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范畴,分配失控、坐支挪用、监督失灵、损失浪费等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单位问题还比较严重。针对当前在并省直机关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省政府《山西省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在并省直机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既是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法》,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并省直机关(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无论是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还是以国有资产或政府其他名义获取的其他收入,都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如数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彻底切断各单位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设立的“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为平衡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水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收入水平打下可靠的基础。
二、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外,在并省直机关以国有资产或资源获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这些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出借收入。指在并省直机关以出租单位资产、设备获取的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场地出租收入、仪器设备出租收入、车辆出租收入、广告位出租收入、办公家具出租收入、图书出租收入、其他出租收入。
(二)资产处置收入。指在并省直机关以变卖、转让单位资产获取的收入。包括:房屋处置收入、场地处置收入、仪器设备处置收入、车辆处置收入、广告位处置收入、办公家具处置收入、图书报刊处置收入、其他处置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上缴收入。包括管理收入、承包费收入、抵押收入、其他上缴收入。
(四)国有行政资产经营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参股收入、产权转让收入、职能服务收入以及其他经营收入等。
(五)捐赠收入。指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
(六)无形资产收入。指在并省直机关以单位名义拥有的无形资产所获取的各种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项目以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三、开展对在并省直机关非税收入的清理清缴工作。在并省直机关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组织对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或资源获取的非税收入的核实清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核查核实收人项目,未列入年初收入计划的项目,要补编收入计划,并将5月31日前的收入结余如数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6月1日起各项收入要及时缴人省级财政专户。清理清缴的期限为2007年6月底前。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核查清理情况明细表(见附表1),对于不能及时报送的单位,要停拨津补贴资金。清理结果要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省财政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见附表2)都可作为在并省直机关各项资金上缴财政的指定账户。各项资金收缴管理按照《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办法》执行,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支票或现金,按直接缴库的方式缴人财政专户。
五、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咨询、举报、稽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检查制度,对在并省直机关非税收人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在并省直机关非税收入收缴规范运行。对于隐瞒、私留、转移、坐支非税收入的单位,一经查实,要报请省政府和纪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条例》中的纪律规定,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