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
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
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
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
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
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
十、检察技术处
负责本院的摄像、照相、纹检、痕检、现场勘检、司法会计、司法技术工作,参加有关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全院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
十一、法警大队
负责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卫审讯现场、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其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十二、行政装备处。十三、监察处
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
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责
一、检察员在检察长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和领导。
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依法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职责。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六、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助理检察员受检察长委托或指派,可以依法行使检察员的一切职权。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地位和作用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贾字霞
内容摘要:当前书记员的队伍建设与检察工作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要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作用,就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抓好“出庭前准备环节”、“讯(询)问记录”两个环节,狠抓“人才建设”、“考评机制建设”,同时开启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进行分类管理。
关键词:检察
书记员
管理科学化
作用
改革
2011年10月25日,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要着力加强管理科学化建设,积极适应信息化等形势发展,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管理模式,改革完善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检察队伍管理机制和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加强和规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在管理科学化建设中是一种什么现状,又有哪些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现以我在检察机关三年来的工作经历,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工作中的书记员的地位和作用谈一下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一直在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书记员队伍建设有了一定提高。但从总体看,当前书记员的队伍建设与检察工作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书记员地位不明确、工作繁杂、任用随意。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书记员地位和职责进行专门的规定,只在中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所提及,所以使得书记员的职责模糊,地位不明确。由于目前书记员大多“跟人不跟案”,这使得书记员的工作繁杂,专业性不强。
(二)检察员和书记员比例失调,高素质的书记员数量少。由于一直以来书记员是检察员的“过渡”,使书记员大多都通过司法考试而转化为检察员,从而使书记员的数量越来越少,且会速录的书记员更是少之又少。
(三)书记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培训机制,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大量调整,检察人员面临繁重的学习培训任务。但由于我国的司法资源比较紧张,教育培训经费难以保障,许多教育培训工作无法开展,加之检察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开展业务工作和教育培训无法同时兼顾,开展书记员专门培训就更难兼顾了。
(四)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滞后,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书记员制度有了很大发展,基本的书记员体制已经形成,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使书记员的作用难以发挥,队伍的稳定性无法保障。
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书记员作用?检察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规制形成合力,以改善大环境,更需要加强对检察员和书记员作用的发挥,从而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当前要加强书记员作用的发挥,就要重点树立“一个理念”、抓好“两个环节”、狠抓“两项建设”
、深化“一大改革”。
(一)树立“一个理念”。
“一个理念”即“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理念的核心。书记员在协办案件和记录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要依法办案,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办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抓好“两个环节”。
“两个环节”即“出庭前准备环节”、“讯(询)问记录环节”。一是“出庭前准备环节”,出庭前准备环节是公诉环节中很重要的一环,书记员在开庭之前要精心准备,要进一步熟悉案情,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便于更好的做好出庭笔录。二是“讯(询)问记录环节”,书记员不要把讯问笔录只单纯的理解为单纯的记录,要把讯(询)问笔录作为进一步了解案情的机会,为更好的协办案件积累经验。
(三)狠抓“两项建设”。
狠抓“两项建设”。“两项建设”即“人才建设”、“考评机制建设”。一是“人才建设”,要更好的发挥书记员的作用,就必须实施人才兴检战略,致力于打造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尤其是当前实行网上办案以后,更加大了对高素质书记员的需求,所以要继续加大书记员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鼓励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培养符合管理科学化要求的高素质书记员队伍,切实提高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考评机制建设”,当前书记员工作绩效考评机制与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要进一步完善书记员工作考评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
(四)开启“一大改革”。
“一大改革”即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办公室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对此我院成立了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这样进一步整合了检察人员资源、利于人尽其才,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建立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是管理科学化的基本要求,而管理科学化又为高素质书记员队伍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保障。管理科学化的提出,对书记员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有利于今后书记员作用的更好发挥,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篇二: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法治新论荟萃 责任编辑:韩啸 'IME CHINESE PROCUR ns J中囡搀爨宦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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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论人工智能聍代智能钒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l文◎刘宪权 胡荷佳 在人工智能时代.具有自主意识与意志的智能机器人 做出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研 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 发者或者使用者的犯罪意志.应当将该智能机器人看作 力?应当引起技术上、伦理上乃至法律上的深度思考。
研发者的“工具”,其本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承 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 担刑事责任的是该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 而 生命体.与动物的差异在于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在设计和编制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时。智能机器人需要 与普通机器人的差异在于其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 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此时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实现的是 制的程序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因此,从法律属性 自主意志而非他人意志,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且,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 智能机器人通过不断学习规则建立“自省”与“道德感”.
的、可以通过深度学习产生自主意识和意志的、不具 这已远远超出了自然行为论、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有生命体的“人工人”。
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所能预见并认识的范围,其行 智能机器人对其实施的活动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 为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对智能机器人科处刑 根据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 罚符合刑罚的目的.且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 (摘自《法学》,2018年第1期,第40—47页。)
与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智能机器人在人类设计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200042]
编制的程序范围内的行为体现的是人类的意志,如果其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0042]
II检察讥哭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研究
I文◎龙宗智 检察机关设置内部机构,是为了实现专业分工、官责任制及员额制改革可能存在一定矛盾。其三.在 提高效益.也为便于上级指挥监督 比较不同国家、地 案多人多的检察机关,可能增大管理难度.妨碍管理 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可以总结出两点共同规 效益 其四.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可能不利于 律:一是业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是适应案件办理需 检察管理。其五,上下业务对接产生的障碍。
要.将处理同类业务的检察官集中在一起.以便于组 “大部制”比较适合于案件数量较少.检察人员较 织调配和业务管理:二是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适应特定 少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实行诉讼 检察机关的职能、组织特点和业务发展需要 与监督职能分离和机构分离利弊皆有.但两种职能难 在我国目前改革背景中.合理调整设置检察机关 以完全分开.且在侦查权转隶后.诉讼监督更需批捕 内部机构,应注意考虑如下因素:司法责任制及其限 权和公诉权支持。“捕诉合一”可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度、办案业务量和检察官数量、办案组织的设置以及 但捕、诉性质不同,部门合一还造成业务部门设置不 与部门的关系、业务工作特性、日常管理需要以及上 平衡 除未成年人案件以外,其他特定类型案件亦应 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对接 另外.还应注意机构设置 慎重实行“捕诉合一” 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功能设 的适度稳定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基本统一性 置.应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状况而作适当调整。
当前“大部制”改革试点中,遇到~些问题:其一,(摘自《法学家》,2018年第1期,第141—151页。)
固化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并以其为基本业务单位和管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
理层级。不太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其二,与检察 [本栏目摘编宋浚沙】
2018/06■(司法实务)
总第293期
篇三: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建议
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
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存在问题有:基层检察院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机构繁杂,缺乏统一;司法与行政主次不分,业务部门力量薄弱等严重问题。为此,依据司法机关的属性,制定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如下:
针对中国司法机关严重“地方化、行政化、大众化”的弊端,建议对基层检察院予以改造,实现3个基层检察院合并一个地区检察院,或一个中级检察院加上一个郊县检察院组建一个地区检察院,本文以三个县级基层检察院合并组建一个模范地区检察院为例,设置内设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相应职能。该地区检察院管辖三个县的辖区(每个县人口为100万),每个县由地区检察院派驻:重案厅1个、公诉厅2个、公益厅1个。地区检察院共设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主任检察官4人,检察官42人,执行处(特工)56人,辅助人员若干。具体布局如下:
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一、重案检察署(副检察长)
(一)重案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8人
1.重案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
2.重案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
(二)重案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3.重案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
4.重案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
(三)重案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5.重案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
6.重案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
(四)执行处:(处长、政委)20人
1.情报组(6人);2.特勤组(6人);3.预审组(6人)
二、刑事公诉署(副检察长)
(一)公诉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0人
1.公诉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2.公诉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3.公诉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4.公诉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二)公诉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5.公诉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6.公诉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7.公诉七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8.公诉八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三)公诉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9.公诉九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10.公诉十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11.公诉十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12.公诉十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四)公诉四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
(五)公诉五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
(六)公诉六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
三、公益检察署(副检察长)
(一)公益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8人
1.公益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2.公益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3.公益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二)公益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4.公益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5.公益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6.公益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三)公益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7.公益七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8.公益八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9.公益九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
四、案件监管厅:(主任检察官1人、检察官3人、书记员2人)
负责:案件质量检查和考评;处理各项法律上(如:公安对不捕提请复议的;被害人对不诉提请复议的;请求抗诉的)的复议和复核工作,负责处理对采取逮捕、羁押、监居、扣押物品、冻结存款等有异义的投诉。
以下为检察院内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五、检务处:人事科、检纪科、监所科。
负责:检察院职能。检察官及其他人员的人事、培训、违纪监督工作;及监所监督。
六、检察技术中心:物证组、鉴定组、法医组,录音录像组。
七、办公室:秘书科、后勤科、车队、财务科、法警队、书记员办公室
一、层级设置:
设立“中央检察院----专区检察院-----地区检察院”三个层级。
以各省为单位设立专区检察院;以2--3个县、地级市加上郊县设立地区检察院。
上图案例即是以3个县级检察院基础上设立的模范地区检察院。
检察院内设机构采取:“院---署---厅---室
”制,各级检察院都相同。
二、部门职责:
重案检察署:负责侦查:1.贪污贿赂及渎职侵权案件;2.不宜由普通警察部门侦查的重大案件。(不宜由警察部门侦查的案件有:涉及党政官员和人大代表犯罪的案件,涉及司法人员犯罪的案件,涉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如:伪劣商品、逃税、侵犯知识产权等警察部门难以公正执法的案件;)3.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检察院认为需要自行侦查的案件。负责该类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一体化,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该署由副检察长领导,各厅设立主任检察官1名,各厅配备2个检察室,每个检察室由1名检察官领导。在检察室配备书记员1名,侦查员6名。小案件由检察室单独承办;重大案件由检察厅承办。因地区检察院管辖3个县,故在每个县设立一个重案检察厅。执行处是特警编制,设立:情报、特勤、预审、以及向各检察室派驻侦查员,负责为重案侦查提供技术支持
和强制力保障。
刑事公诉署:负责公安等普通警察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延长、提起公诉或不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追捕、追诉等工作。在每个县设立2个公诉厅,公诉厅配备主任检察官1名,检察官4名。
公益检察署: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或以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特别是把工作重点放在:公益诉讼和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上。1个县设立1个公益检察厅。
三、权力划分:
1检察官有权决定:立案和传唤;
2采取强制措施(逮捕、取保、监居)由检察官提议,主任检察官批准;
3侦查终结(起诉、不起诉、撤案)由检察官提议,主任检察官初核,检察长决定
四、检察官会议:
检察官会议:
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主任检察官3人,检察官5---7人共同组成。
参加检察官会议的5---7名检察官,从全院检察官名单中随机抽取5--7名,抽取的普通检察官担任检察官会议成员的任期1年。
职责:讨论本院承办的重大案件,讨论检察官对检察长决定提起书面异议的事项,讨论后表决的决议对全院具有约束力。
一、为何要叫重案检察厅,而不叫职务犯罪侦查局?
答:重案检察厅的管辖范围有三块:1.是贪污和渎职,2.是党政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的犯罪案件,3.是不宜由警察部门侦查的案件。他的管辖范围超过了职务犯罪侦查的限制,因此,称之为重案检察厅。
重案检察厅实施的是侦、捕、诉一体化,通过侦控一体化,形成打击合力,才能有效打击贿赂等经济犯罪,打击贪官和奸商等强势集团,适应即将修改的刑诉法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在重案检察厅,检察官既是侦查员也是公诉人,可以充分熟悉案情,避免传统公诉模式,公诉人的信息之来源于书面笔录的弊端,全面掌握案情可以更好地应对证人或疑犯在法庭上的翻供或伪证。
二、为何要扩大检察机关的自侦范围?
答:传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但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制在狭窄的领域弊端非常明显。(1)大量的贿赂案件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和公司企业职务侵占案件密切相关,缺少查处这些犯罪的权力,导致难以发现受贿罪的线索。一些渎职案件,也往往以其他犯罪为前提条件,比如追究环保局的渎职罪,往往要先行查处相关企业的污染环境罪,才能证明环保局渎职案,查处工商局渎职,往往要先行查处伪劣商品案,才能证明工商局有渎职行为,等等,扩大案件侦查范围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贪腐和渎职。(2)一些案件警察部门难以公正查处,比如市长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处于市长领导之下的警察很难公正执法,毕竟儿子查老子不符合常理,与此类相同的还有其他党政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这些特殊人员之犯罪,往往普通警察部门碍于上下级隶属关系
影响,难以公正执法,如此,由超脱行政系统的检察院查办则是上策。(3)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认为需要自行查办的,如,在招商引资成为硬任务的前提下,对企业排污、造假、偷税等行为,地方地府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限制警察办案,有些地方甚至规定警察非经许可不得前往某些大企业查办,而这些企业之行为往往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如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某些地区假货泛滥等等,对这些案件具有独立于政府的检察院完全可以成功查办,从而可以尽可能少的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赋予检察院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侦查权则是顺理成章的事。
扩大检察院自侦范围,可以健全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检察院不仅可以就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其他犯罪,如果检察院指令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侦查;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由自己立案更为合适的,也可以由自己直接立案侦查。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公安机关对一些案件拒不立案侦查,而检察院却束手无策的情况。再者,通过扩大检察院自侦权,可以有效弥补贫困地区警力的不足,和办案能力上的缺陷。
三、为何要实现重案检察厅的侦捕诉一体化,和公诉厅的捕诉一体化?
答:在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的时代,出现了高智商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这些新型犯罪往往不会留下物证,而极大依赖于口供。而要获得口供离不开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和审讯。事实上检察院主要部门。为此,只有实行重案厅侦捕诉一体化和检察官与侦查员的紧密配合,才能形成侦检合力-----准确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和充分全面掌握全部案情,从而能够有效查明事实,在法庭上胸有成竹应对疑犯翻供和揭露为证,从而有力打击新型犯罪,在缺少物证的情况下,凭借言辞证据也能将罪犯绳之以法。
侦查监督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公诉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多数同一案件就是两个部门在分别重复办理,办案效率极其低下,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捕者不诉,导致对后续工作难以掌控,一旦出现被判无罪可能出现相互责怪的现象;公诉科失去批捕权,导致不能对公安部门有效制约,现实中导致公诉对捕后的审查期间退查泛滥,有时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原因就是因为对捕时证据上侦监的要求与公诉人不一致所造成的,捕诉分开只是掣肘而不是制衡也,因为检察权同属于检察长的领导,这种内部部门的分开是毫无意义的,真正有效的是修改刑诉法时,确立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搞外部权力制衡,也劝劝检察院放弃纯粹相互掣肘的捕诉分开制度,进一步削弱了以公诉为核心的检察权。
四、为何要以“检察官会议”取代“检委会”?
答:现行检委会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等固定人员组成。其缺点有:1是把大量的普通检察官排除在会议成员之外,违反检察官平等原则,走的依然是行政化的按照行政级别召开中层干部会议的路子,不能体现司法属性,而司法属性要求司法官员的平等第一。2.检委会是个具有固定成员的组织,该组织成员日常工作中都属于检察长下级,因而该形式极异被检察长操控,从而失去会议决策制的意义。
所以,采取检察官会议制度,从普通检察官中随机抽取5-7名检察官参加会议,任期1年,可以有效实现检察官之间的平等,同时因随机抽取制度,具有随机性,使得检察官会议成员不确定性,使得检察长难以一手操控该会议,使得检察官会议更能有效公正地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而不是行政模式下的一言堂。
五、为何要设置“执行处”?
答:“执行处”这一词汇来自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公署90%的人力集中在执行处,从事案件查办工作。这一高效率的机构已经成为高效反腐的代名词。在重案侦查署下设立执行处,不仅是占执行处这一好名称,更主要的是弥补中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过程中的致命缺陷-------缺少科技含量。
执行处设立的组成人员应当是:特工。包括情报组6人,分为2个小组,每小组3人,专门从事犯罪情报的收集、执行跟踪、监听、卧底、监管线人等秘密侦查活动;特勤组6人,主要是抓捕逃犯和极其危险的疑犯,协助执行搜查,排除妨碍等强制活动,配备狙击枪、破门器等特种武器;预审组:集中检察机关的审讯精英,具备犯罪学、心理学、侦查学、审讯学等知识结构,用以支持重案厅所承办案件中极难的审讯工作,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审讯水平,检察机关主办得贿赂案件极大依赖口供,建立一支专攻审讯的队伍是高瞻远瞩之举也。当然,重案检察室的侦查员作为执行处的派驻人员,.归执行处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执行处与法警队有何区别,从以上执行处的工作目标既可以看出,执行处非现行检察机关的法警所能担负,警察机关的法警来源于工人招干和专业军人,在检察院法警实际从事的是驾驶员或保安员或者电脑游戏员等工作,因此执行处的特工绝非原法警所能担任的。因而法警队划归办公室做原来的事务,而执行处是一个新设机构,必须从社会从新高标准招募精英加盟。
六、为何要设立案件监管厅?
答:1.是提高案件质量。案件监管厅将案件评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为此专门安排经验丰富、精通业务的检察官从事评查工作,在月底、季度末进行逐案评查,还对部分案件全程跟踪评查,并按时发布案件检查通报,使得案件质量有统一标准。
2.维持检察官岗位不空缺。检察官专业化程度较高,非普通人立马能代替,但是检察官总有生病、培训、结婚等请假事项和因为违纪或犯罪而被停职或罢免的,但检察工作不能因此受到影响,因而案管厅检察官可以作为蓄水池作用,用来临时替补不能正常工作的检察官工作,保证检察事业的稳步进行。
3.实现权力制衡的作用,通过案件检查可以不断提高起诉水平,及时发现漏捕漏诉的对象,检查扣押款物有无及时处理,有无罪名认定错误,及时对公安部门不服不捕、不诉检察决定时予以复议,决定是否抗诉,及时复议当事人或被害人对不诉的异议等工作,可以有效制约案件的承办部门依法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实现检察院内部权力的有效合理的制衡。
七、为何要叫“公益检察署”而不叫“民事行政检察署”?
答:“民事行政检察科”的主要业务是提请对民事和行政判决的生效判决的抗诉,以便再审。理论上很好听,不过其主要弊端至少有:1.抗诉破坏了判决的既判力,如果“民行科”业务发达,则意味着多数生效判决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而诉讼的终结目的就是定纷止争,过多的抗诉与诉讼目的背道而驰。2.民行判决,完全有当事人可以自行上诉,在实际中当事人也不会放弃正常上诉途径,而找检察院在判决生效后抗诉的,检察院作为第三者扮演着可有可无的角色,现实中“民行科”业务在日益萎缩就是明证。
由此,可见“民行”的抗诉业务是个夕阳产业,是个凋敝的业务,而出路在何方,在于广阔的公益诉讼,因为检察官本身就是经国家授权代表公共利益而担当诉讼
的,公益诉讼范围包括:提起环境污染之诉、提起国有资产流失之诉、提起食品安全之诉、提起为弱势群体维护权利之诉、提起针对政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违法之诉、提起红头文件滥发且违法的清理之诉
等等,这才是“民行”的主流业务,才是检察院取得民心,扩大影响,树立形象的正道,也才是司法机关应当去担当的主题。
充分利用检察院可以立案(法院对多数案件不予立案)的特权,将一些被限制在法庭之外的法律纠纷,引入法庭,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才是维稳和护法的明智之举。
综上所述,原传统“民行”的出路在公益诉讼,这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因此将“民事行政检察科”改名为:公益检察署---公益厅----公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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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检察机关设置独立未检部门的探析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别诉讼程序,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健全组织机构体系,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未检部门;保护
一、设置独立未检部门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提出,要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逐步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检察机关建立专门未成年人办案部门,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能够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犯罪。处于此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虽已健全,但是心智尚不成熟,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强。而且,现在独生子女较多,对一个孩子犯罪的处理,往往会影响三个家庭的命运。沿用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方式,既不能很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也不能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在全社会呼吁加大对未成年保护力度的前提下,需要构建符合当代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制度。
三是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占受理捕、诉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左右。2010年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不满16周岁犯罪嫌疑人的比例为16.99%,而2007年至2009年这一比例分别为12.8%、14.42%和16.22%,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①而且,犯罪呈现出暴力化、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和团伙作案等突出的特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透漏,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到全部案件总数的10%左右,而且还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要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专业化和科学性,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配备一支专业化的高素质队伍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研究、惩治、预防和维权。
四是适应世界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未成年人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独立的机构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如美国设有专门的少年法院、德国实行少年署和少年法院双规平行制度,日本以少年法庭为主要处理机构,瑞典则以儿童福利局为主导、少年法院为辅。国际社会也制定了专门的公约来保障未成年权益。我国已经加入了《少年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等国际公约。其中,《北京规则》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授权建立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总之,“各
国少年犯审理机构都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征和犯罪特点,采取与普通审理机构相区别的审理原则、程序和方法”②。
二、设置独立未检部门的可行性分析
一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早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人案件。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今、明两年,各地应在刑检部门内,建立和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2010年,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二是有少年法庭的设置可以参考。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曾言“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在总体上落后于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③。这是因为,早在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虽说这只是附属于刑庭的少年案件合议庭,但却是未成年人案件独立办理的开端。到了1988年,少年法庭独立建制,成为少年庭。1990年底,全国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而到了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从目前的情况看,少年法庭几乎已经遍布了全国的法院系统,不设立独立的少年法庭,成为了例外现象。相对于法院系统而言,检察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设置则比较滞后。为理顺司法体系,做好检法工作衔接,建立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是必然趋势。
三是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上海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排头兵,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设置比较健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在起诉科内成立了“少年案件起诉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工作。历时五年后,该院在“少年案件起诉组”的基础上,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少年案件起诉科。1994年,长宁区检察院正式成立了集未成年人案件批捕、起诉、考察、预防等工作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并制定了一系列特色的办案制度。开启了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先河。2010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
检察处,这是中国首个省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至此,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都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天津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起步虽晚,但是发展迅速。2006年初,天津市检察院选择河西区检察院进行了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试点。该院从批捕科和公诉科抽调人员,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室”,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犯罪预防和矫治帮教工作。2007年和2008年,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河北区检察院分别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推行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极大地推进了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2007年,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还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报告》,成立独立未成年刑事检察部门引起了人大代表们的高度重视。三、独立未检部门的机构设置
(一)我国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的现状
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更有利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据统计,2011较2007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下降了24.9%,许多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的帮教,重新回归了社会。应该说,全国检察系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功不可没。目前,我国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形成了四种组织模式:一是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二是成立由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参加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等机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者统筹协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三是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办案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四是在管辖范围不大、交通便捷的市,指定一个基层院办理全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安徽、河南、辽宁等地的一些市级检察院,试行将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指定一个基层检察院办理。
后三种模式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无论有侦监、公诉设立办案机构或是成立办案组,只是单一地负责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难以整合资源并形成合力,造成未成年人案件的转办机制在整个检察工作流程中的脱节;二是从事未成年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往往还需要承担其他的工作,任务繁重、精力分散,难以承担起教育、挽救、预防等职责;三是指定一个院办理,只限于案件极少的地方,而且更重于犯罪的打击,无法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
(二)设置独立未检部门
截止到今年2月份底,“全国已经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298个。其中,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河北省院及11个地级院、64个基层院、甘肃省院都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此外,各地共成立没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303个、专门办案组1434个。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11年11月,在公诉厅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指导处。”④
但是,在全国3649个检察院中,有独立编制的只占总数的8%左右。这固然有案件数量方面的原因,更有编制批准方面的原因。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会同
中央编委共同下发文件,明确检察机关设置独立未见部门的必要性、职能定位、工作职责。另外,作为检察机关内设部门,未检部门在行政级别上应与其他业务部门处于平行的位置,一般只需要当地同级编办批准就可以成立。因此,同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同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编办的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尽早成立独立的未检部门。
(三)职能定位
未成年刑事检察部门的职能应该是多元。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全国各地的做法并不完全一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和司法改革的成果,处于探索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应该是集审查逮捕、提请诉讼、诉讼监督和维权预防于一体,既有惩罚犯罪的审控功能,又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维权的司法过程;既有复权司法的呵护原点,又有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因此,未成年刑事检察部门的职能应定于检察环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犯罪嫌疑人的跟踪帮教以及青少年的维权预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四)人员配备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其特定的身心发育状况、生理心理特点密切相关,这就需要一支既懂检察业务,又熟悉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和维权预防工作。专人办理有利于提高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性,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有利于提高感化教育的效果。因此,在检察官的选配方面,应选择那些既懂侦查监督、公诉等检察业务,又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较高政治素养、法律素养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复合型人才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人员配备方面,以4到6人为宜,当然可以根据案件数量的多少和人口的分布状况,适当增减。同时,检察系统还应建立交流培训机制,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
注
释:
①《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制度》,载http://qndj.qianlong.com千龙网,2012年6月9日登陆。
②刘建寅,陈广慧.《我国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载中国法院网,登录时间2012年6月10日。
③《视频特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将转办由来》,载http://news.sohu.com/20070226/n248350216.shtml,2012年6月12日登陆。
④《全国检察机关共成立独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298个》,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05/23/content_3592863.htm?node=5955,2012年6月12日登录。
篇五: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我国基层检察院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2.反贪污贿赂局。
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
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
5.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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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6.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科。
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室。
协助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解决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和重大疑难案件等问题。
10.检察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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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案件证据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复核等。
11.司法警察大队。
承担检察机关主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讯、看管和羁押工作;承担检察机关的平安保卫工作。
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编辑:人民检察官
南靖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日期:2021-03-20]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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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院领导处理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务;处理机要文电;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进行政策法律方面的调查研究;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政治处
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人事档案及劳开工资等;负责检察院对外宣传;组织实施检察人员岗位培训及学历教育;机关日常党务工作;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侦查监督科
负责刑事犯罪案件(包插括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及相关工作;研究侦查监督检察业务标准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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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
负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公诉检察事业标准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财物等犯罪案件、预审工作;负责与其他检察机关的侦查协作;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律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控告申诉检察科
负责举报、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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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催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举报、控告、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举报、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工作有关规定。
职务犯罪预防科
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关规定。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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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联系:84015611)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安排全院检察工作和本院机关重要会议和其他重大活动;负责起草机关综合材料,搞好检察宣传工作;承办机关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检察技术工作;负责财务装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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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科(联系:84015612)
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侦查监督科(联系:84015613)
负责由县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和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公诉科(联系:84015616)
负责对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承办应当由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并对一审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抗诉。
反贪污贿赂局(联系:84015605)
负责对辖区内或上级交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联系:84015606)
负责对辖区内或上级交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监所检察科(联系:84015603)
对看守所、劳教所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承办在押罪犯又犯罪案件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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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场所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在押人犯合法权益等犯罪案件。
控告申诉检察科(联系:84062000)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和刑事申诉、申请国家赔偿;对举报线索进行管理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查办县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催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和错案责任追究中复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联系:84015602)
对本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职务犯罪预防科(联系:84015626)
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指导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监察室(联系:84015622)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检察人员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检察人员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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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大队(联系:84015607)
执行传唤,参与搜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大庆高新区检察院机构设置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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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4个职能机构(部、科、局、队、室)。
(—)政治部
负责本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组织、人事工作,协助市院依法管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负责本院目标管理,争先创优,典型选树,表彰奖励等;负责本院宣传工作、检察人员专项业务培训和其它专门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干警的考勤工作。
(二)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文件起草、核稿、工作协调、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和催办督办工作;负责编发工作简报;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撰写检察工作年鉴;负责通讯、保密、特约检察员联系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新闻发布会;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本院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协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和补选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负责协调、催促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工作。
负责检察理论方面的研究;承方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中的意见搜集与提供;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负责案件督办及上级领导指示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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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院的物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方案和管理;负责本院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平安保卫等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本辖区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四)公诉科
负责承办应当由本院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承办上级院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抗诉工作;负责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五)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立案侦查由本院管辖和上级交办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本辖区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工作情况、趋势和对策。
(六)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立案侦查应由本院管辖和上级院交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本辖区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趋势和对策。
(七)监所检察科
对指定监管场所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由本院管辖监管场所和上级院交办的发生在监管场所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负责承办由本院管辖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人员和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工作。
对辖区内被判处管制、缓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假释的罪犯及相关单位的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受理当事人申诉;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立案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做好息诉工作;对高新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受理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和信访接待;依法查处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催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和对重要线索案件的初查;负责应由检察机关负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受理、立案调查、赔偿。
(十)职务犯罪预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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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日常工作;开展调查、分析,实施专项理论研究、对策研究,提出预防工作的措施、方法和检察建议;开展预防宣传和法律咨询;组织、协调检察机关内部和社会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预防工作的档案、资料、信息等实施综合管理。
(十一)检察技术科
负责本院受理案件技术鉴定的收集送检工作;负责本院同步录音、录像技术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本院检察信息技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法警大队
负责本院检察司法警察的管理;组织检察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参加市院组织的警务协调行动;完成检察司法警察培训任务。
(十三)未成年人犯罪审查科
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等相关工作,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及预防措施。
(十四)监察室(纪检组与其合署办公)
受理对检察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检察工作人员中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案件,按规定决定违纪人员的政纪处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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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彦灵
金莲子
录入:马彦灵
://longjianwang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07月15日-11:2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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