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1#主楼支护施工合同XX1115,供大家参考。
1# 主楼支护施工合同 XX1115
合同编号:
20111115
镇江益华广场一期工程
1# 主楼支护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 :
镇江华龙 广场 置业 有限公司
承包 人 :
常州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日
期:
二 二 0 0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
定义 2、
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次序 3、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人员、设备 4、
发包人责任 5、
承包人责任 6、
工程监理 7、
工程造价 8、
工期管理 9、
质量管理 10、 工地现场管理 11、 工程管理 12、 材料设备 13、 工程担保 14、 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 15、 工程变更 16、 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7、 竣工结算 18、 违约金 19、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0、 不可抗力 21、 保险与担保 22、 违约与争议 23、 合同解除 24、 其他 25、 合同生效与终止 26、 合同份数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镇江华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常州市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镇江益华广场 1#主楼支护工程
工程地点:镇江市大港新区港中路
工程内容:
1#主楼支护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
工程范围为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所含全部规定内容。
2.工程内容:以承包人对本工程的招标图纸、文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图纸说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等内容的施工工程、材料、费用、验收资料与有关全部工作内容的所有工程项目为承包内容。:
具体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
1# 主楼支护,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
3. 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制作、包安装、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临时水电费、包协调各方面关系、包验收合格等。
三、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30 天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指定的日期为准。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考察并同意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情况与有关数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不清晰或者未考察现场实际情况为借口而提出延长工期,除设计变更并经发包人确认签证工期外。
四、 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务必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有关装饰规范、规定施工,达到合格标准。
五、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788,000.00
元
(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捌仟圆整
其中 30000 元为设计费。
最终合同结算价按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 构成合同的文件及 说明 1.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含:
合同协议书;
合同条款;
施工期间各类会议纪要及协议文件;
招标文件; 合同图纸目录及按此目录列出的合同图纸; 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及附件;
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七、 承包人 向 发包人 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按时、按质办理工程 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严格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 八、 发包人 向 承包人 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定义
相同。
十、 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镇江市大港新区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自双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定义
下列定义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下列所给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含永久工程与临时工程。
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日历天数按照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晴天天数按照监理单位每月统计晴雨表计算的承包天数。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监理单位发出开工通知中的开工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
1.3.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者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含配套说明与有关技术资料)。
1.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的数据文件(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
小时或者天:本合同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
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 2.1.2. 发包人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1.3. 本合同及其附件; 2.2.4. 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 2.1.5. 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与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者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 承包人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者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缺失。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2.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与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
双方的人员设备
3.1.l. 发包人人员设备:
3.1.1. 发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
,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本工程中发包人的所有文件务必经发包人工地总代表(或者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发包人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为有效。
3.1.2. 若发包人工地总代表易人,发包人提早七天通知承包人,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1.3. 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发包人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换或者撤回。发包人总代表授权人,在发包人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承包人签发的函件,与发包人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总代表进行确认。确有必要时,发包人总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 3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2. 承包人人员设备:
3.2.1. 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
,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工地代表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发包人,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2.2. 承包人所有管理人员名单与施工设备应按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报发包人备案,作为合同构成部分)。承包人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务必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3.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原件)、有关设备合
格证、企业资质年审证等证件。
3.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务必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早 4 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工地代表批准后方可缺席。
3.2.5. 关于下列承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务必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
3.2.5.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3.2.5.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2.5.3.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含销售)者;
3.2.5.4. 违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2.5.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务必有上岗证);
3.2.5.6. 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报发包人备案)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3.2.5.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
发包人 责任
4.1. 施工准备期间:
4.1.1
发包人提供工程图纸等资料。
4.1.2. 发包人协助提供施工用水、电,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3. 发包人负责协调各有关工程单位及部门,以保证承包人能顺利施工。
4.1.4. 发包人应提供承包人施工材料的安放场地。
4.2. 施工期间:
4.2.1. 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4.2.2.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5.
承包人 责任
5.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承包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缺失。
5.2. 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有关权利与责任,按本合同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发包人与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如承包人未能完成或者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包人缺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有关缺失。
5.3. 根据要求,完成工程所需施工图深化设计或者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5.4.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管线的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周边工程影响与破坏。
5.5.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发包人及工程分包提供配合。
5.6. 关于未正式移交发包人的已完工程,承包人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者丢失,承包人负责自行修复或者赔偿。
5.7. 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5.8. 组织设备与人员进场,编制施工方案,制定质量措施,(包含施工现场平面图、网络图及负责人名单),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送发包人及监理方审核批复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5.9.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施工需要,自行铺设临时用水、用电管线,并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并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及建设单位收费标准给建设单位缴纳水电费用。
5.10.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提供该单位的室内材料样板供发包人确认以作收楼标准。
5.11. 保证按规定工期完工,在本工程完工后三天内向发包人工程部与监理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退场。
5.12. 按计划保质、保量、保安全、保工期完成合同规定要求。承担因本身原因超出规定时间影响工期的费用(包含但不仅于因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
5.13. 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
若第三者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缺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5.14.承包方务必按国家、江苏省、镇江市有关保险、计生、居住等法律、政策规定,为其工人办理有关手续。
5.15.承包方应按实支付属下工人人工工资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各类保险; 5.16. 由于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第(14)(15)条的责任,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或者酿成纷争造成窝工、停工、滋扰闹,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一切经济缺失。
5.17. 承包方按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与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与发生一切的费用。
5.18. 在施工过程中,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修改,发包人有权对所修改部分不作验收或者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工期不作顺延。
5.19. 承包人使用的所有装饰材料务必是健康优质的环保材料,同时所有材料务必提供环保合格证,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
5.18. 本工程完工后 30 天内,承包人务必按镇江市档案馆关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优良工程要求完成一式四份施工工程务必具备的技术资料。
6.
工程监理
6.1. 工程监理:
6.1.1. 发包人委托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根据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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